【通知】关于修订《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局:
根据工作实际,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对《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腾综办发〔2014〕135号)进行修订,现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将《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章附则中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腾综办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 。”
三、修订后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修订后文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2日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承担腾格里开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设、管理部门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及政府性融资资金和国家、自治区投入腾格里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各类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上述财政性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建及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各项修缮工程和农、牧、林、水、交通、电力等部门的工程。
第三条 工程概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项目招标、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投资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条 开发区财政统计局内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和其它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阶段进度付款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第五条 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行。
第七条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和制度,履行委托咨询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第八条 不泄漏工程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主要工作:
1.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2.审核工程概预算(包括标底);
3.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和建设合同的会签;
4.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稽查;
5.审核工程竣工决算;
6.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搜集相关资料。
第三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报评审中心审核。若建设项目已批准立项并核准初步设计概算,送审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概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超过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需要重新编制项目设计概算并重新报相关部门审批。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因素而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单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变更额超过5万元或累计超过50万元,必须上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详见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设计、质监、监理、纪检、发改、财政、建设单位主管局、施工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确认,对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和增加工程量的,由参加各方人员签字认定,并同时将变更依据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否则不予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资料应包括:
1.盟、旗相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建设投资使用计划批文;
2.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3.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1.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2.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3.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工程增加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追加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1.审核受理。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评审中心提供完整齐全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审资料;
2.制定方案。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审核工作方案;
3.组织初审并确定初步审查重点;
4.实地调查。按确定审核和重点,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5.审核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并经与甲、乙双方核对后做出审核结论,下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同时,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属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招标办。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完整的资料,自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对工程实行跟踪检查,对隐蔽工程的了解、摸底,检查施工方式、用材等是否与原设计相符;对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完成工程进度月报表,填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评审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建设项目工程(含装修工程,下同)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材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工程总价的35%以内;
2.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材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的工作量的25%以内;
3.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得预付材料款。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的拨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竣工决算,不再拨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现场签证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投资在100万元以内工程28天内,100万元以上工程56天内,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资料送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在接到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经与甲乙双方核对后,出具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备案。
开发区财政局接到评审中心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后,给予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及财务决算。建设单位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额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属于财政按比例补助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核拨补助款时应按评审中心审核后核减的比例来相应核减补助。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区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位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就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公开招标或是邀请招标,每个标段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八条 凡适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凡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中标价格,施工中确实需要变更的(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要及时将技术核定资料、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的增减投资文件资料报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在5日内审核确定,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招标后的工程提高建设档次或扩大已经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详见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评审中心有权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停止该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资料手续提供不全或自行安排支出的,评审中心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由项目及资金计划审批部门予以确定,同时报评审中心审核,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不经批准擅自变更扩大规模增加建设资金,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者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除责令限期追回投资外,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中心要建立健全对审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正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准确,开发区财政统计局每年聘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部门对新审核的预决算项目进行抽审。抽审的建设项目预决算误差在±5%之内,决算误差在±3%之内,均为合格造价。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工程及紧急抢救灾工程,工程预算可不报评审中心审核,工程决算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腾综办发〔2014〕1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