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3-01138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孪综办发〔2023〕81号 | 成文时间: | 2023-08-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8-0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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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各部、局:
经2023年第8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示范区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规范示范区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示范区财政安排及上级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促进示范区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示范区“十四五”总体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扶持经营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带动作用强、投资效益优的商贸物流业项目,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商贸物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二)在示范区年度纳税较上年增长的物流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在示范区纳税用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近两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信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问题;
(六)符合示范区生态环境要求且无环境违法记录。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年度纳税额和营业收入增长率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电商仓储、商贸物流、城乡配送、快递集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业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示范区物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无偿奖励,对符合专项资金申报基本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由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综合考量其对示范区的贡献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核准、备案文件;
(四)项目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手续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
(七)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财政金融局联合印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事项。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组织区内企业或单位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金融局进行复核,复核后报示范区管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每年2月底前,示范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审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将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公示期满后,将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财政金融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金融局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金融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和财政金融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盟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同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问答解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