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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683423079M/2025-00671 发布机构: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字号: 阿孪管办发〔2025〕12号 成文时间: 2025-09-28
公文时效: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孪管办发〔2025〕12号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牧林水局,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环境分局:

经示范区2025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示范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助推示范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农村牧区饮用水工程供水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管理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嘉镇、腾镇、各嘎查单位提供的生活供水管理活动,包括跨嘎查联合集中饮水工程、单个嘎查集中饮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四条 示范区管委会将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 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 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主要责任,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牧林水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规划、项目建设等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规划、编制、建设农村牧区的供水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具备取水条件的地区通过工程措施,努力保障农村牧区生活用水及饮水安全。

经济发展局负责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监管等工作。

社会事务局负责建设或改水时参与农村饮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水质检测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并对饮水工程开展日常监督。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时协助水务部门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示范区农村牧区安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进行技术复核、环境监管、水源地保护及水源污染防治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农村牧区安全饮用水水源地的确权、划界保护工作,防止发生侵占水源地、破坏水源地的行为。负责按照政策规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地。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监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源保护、供水水质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农牧林水局应当配合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划定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

第八条 禁止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四)从事畜禽养殖;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社会事务局、农牧林水局、生态环境分局、供水管理单位等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强化供水水质检测。供水管理单位分区域选定水质监测点,配合社会事务局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化验,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监控,并在相关公众号或网站公示其检测结果。

第十条 用水户需要在配水管道开户取水的,应当征得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后,由运行管理单位开户供水,开户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严格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直接接入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减少、水质污染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示范区水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示范区生态环境、卫生和水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按照各自供水范围确认责任范围。入户管道范围内的维护责任、费用支出及相应责任,由受益个人或受益单位负责;入户管道范围以外的分支管道以上工程部分,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地巡查、供水量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对水源地、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检查,正常运行条件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遇到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增加巡查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运行管护单位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方面要每年至少对工程及重要设施设备开展一次维修保养,保障供水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另一方面应建立农村牧区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通过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分散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受益户或联户代表)应每年至少对取水设施、储水设备进行1次检修和清洁,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应每季度提供免费技术指导;联户供水工程的管护责任由联户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农牧林水局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在尊重农牧民用水习惯的基础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护用水户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用水、园林绿化用水等,不能挤占农牧民生活用水,应当自行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产权和管护维修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各项供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达到一次投资建设,长期发挥效益的目的。

(一)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供水扩建工程、嘉尔嘎勒赛汉镇浩依尔呼都格嘎查农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阿左旗腾格里镇供水工程、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额里斯镇2021年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阿拉善腾格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阿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村民委员会,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额里斯镇乌兰哈达新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腾格里额里斯镇乌兰哈达嘎查村民委员会。

(三)各户分散饮水工程(水窖、净化水设备等)所有权归各受益户。

(四)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前提下,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归属,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权发生变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示范区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牧区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取水。禁止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直接接入农村牧区公共供水管道。禁止盗用或擅自转供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牧区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牧区公共供水设施。确需对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须先与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再由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同时报示范区水务部门备案。若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牧区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各管护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障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取用水户取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节约用水、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用途;

(三)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

(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做好防冻保暖;需要维修更换的,自行承担费用;

(六)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需要,确需临时停水,应当在临时停水前通过公众号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公告,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检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上报至示范区水务部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工程的抢修。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需经工程管护主体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勘测、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支付。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嘉镇、腾镇、各嘎查委员会等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直接从事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管护的人员,必须通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供水收益区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备,对不安装计量设备的用水户经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催告后,在合理期仍不履行的,供水管护主体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事先通知后中止供水。计量不准的,进行更换和校验,对不进行校验,又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水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催告后,在合理期仍不履行的,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事先通知后中止供水。

第三十二条 冬季供水设施保护不当,在管道末端发生冻裂等情形,造成个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甚至主体工程损失(包括水量损失)的根据过错程度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是申请自行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用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示范区水务部门审批,经批复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取水量。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改建、拆建、拆迁用水设施,应当在各级供水管护主体同意后,经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批准后方可进行,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六条 嘎查分散小型供水工程水价由嘎查委员会、嘎查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约定或由用水户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用户对水费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缴费通知后7日内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复核,运行管理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说明依据,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复核期间,运行管理单位不得停止供水,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在下一期水费中予以抵扣。

第三十八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确有供水规模小,管理成本高,用水户少的嘎查可协商保本收取,经用水户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实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四十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嘎查乃至各个用水户的监督,并接受示范区水务、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其水费收入和使用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用水,对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水源污染的任何活动,不得从事私自接水、窃水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任何活动。对于以上行为,工程管护主体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向水务部门或有关执法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同时《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腾综办发〔2020〕6号)废止。


阿孪管办发〔2025〕12号 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音频解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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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