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18-0009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开发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8-03-0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通知】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局: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8日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要求,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发现线索,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腾格里开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阿拉善盟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阿署办发〔2017〕157号),参照《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腾综办发〔2017〕157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发生在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及民间高利贷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和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安、市监、法院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受理本行业内非法集资举报并办理申请奖励。处非办举报电话为:0483-8641067、0483-2212110。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
(一)拨打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二)向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非法集资举报信件。
(三)向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四)到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来访举报。
(五)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开发手机应用举报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应报处非办备案。
第六条 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
(四)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并涉嫌违法犯罪及民间高利贷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匿名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实施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不相干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旗(区)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地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开发区处非办要及时联系开发区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举报奖励综合考虑举报人提供的活动事实、线索、证据、协助配合及司法判决,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奖励;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置,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信息、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将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时转交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大队,由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立案侦破,并由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报,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初审意见上报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处非办和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处非办和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受理举报,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举报材料对外公开或泄漏。
第十四条 处非办和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和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第十五条 处非办和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并报处非办备案,各部门备案情况由处非办向管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统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处非办(开发区财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