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152921683423079M/2018-00086 发布机构: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开发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8-05-24
公文时效:

【通知】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镇、腾镇政府,开发区各部、局:

现将《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524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106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1号)、《阿拉善盟民政部门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阿民发〔2017324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现就进一步健全开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开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尽快建立健全开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相统一、城乡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

(一)基本条件

具有开发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4)开发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照《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执行。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年收入总和低于开发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不存在下列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4)拥有2处以上(含2处)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其他合法收入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认定

申请享受救助的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规定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通常情况下无下列情况:

1)夫妻(共同申请享受救助除外);

2)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祖父母、外祖父母(仅指申请享受救助者为不满16岁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5)孙子女、外孙子女;

6兄、姐(仅指申请享受救助者为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不属于上述二、三款规定的,应根据《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确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5)开发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依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给予照料护理费补贴。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

自理能力的划分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6项均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无法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无法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条件的地方,由盟或开发区民政部门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统筹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服务项目、受托机构、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委托嘎查(社区)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丧葬费用基本标准确定,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5.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房或者维修改造支出。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原则上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开发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65%确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房产证明;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能够证明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其他材料。

    苏木镇人民政府以及嘎查(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

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待材料补齐后,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全的及补齐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留一份)。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核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审批

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开发区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5.发放

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10日前存入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

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对民办供养服务机构中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情况做好监护;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托敬老院、社会组织等机构,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并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6.终止

1)终止救助条件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终止救助告知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嘎查(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核并报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准。

开发区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3)终止救助程序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嘎查(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嘎查(社区)或者其亲属

  (六)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苏木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嘎查(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开发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制定当地集中供养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所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有供养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综治、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七)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统筹规划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对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对本地区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

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和消防许可达标,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积极为农村牧区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通过设置护理专区、提供护理床位等方式,完善护理服务功能,为供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分别不低于1∶101∶51∶3的比例配置护理人员,同时要不断充实工作人员,合理安排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引进来送出去,加强岗位培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多渠道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

  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一致。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中央、自治区财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之外所需资金,盟、开发区2:8匹配。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

  (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开发区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建民营等形式的供养服务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床位可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两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委托照料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管理、发放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搞好政策衔接

  统筹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时,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计入收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揭露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编辑: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