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19-0097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开发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12-1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2-1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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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局:
现将《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日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提高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地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开发区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开发区财政统计局、公安分局分局以及两镇按照各自职责无法解决,须由开发区管委会通过跨部门、跨旗区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驻开发区金融机构出现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风险、群体性风险、重大舆情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辖内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发生的异常波动、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辖内发生的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等危及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辖内各部门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非金融领域因素危及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开发区外发生的具有全区、全盟性影响、危及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开发区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其他危及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统一协调。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整合开发区辖内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开展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快速反应。处置工作中,首先应及时、科学、有效切断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对宏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依法处置。处置工作要依法依规,稳妥缜密,追责到位,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及情况,坚持内紧外松和保密原则。
预防为主。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并在本预案基础上,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体系。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 组织体系
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部设立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协调办”)设在财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统计局主要领导担任。
开发区财政统计局、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局、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农牧林业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分局、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嘉镇、腾镇、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分局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应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应的成员单位承担具体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处置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职责
应急指挥部: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较大应急响应;负责确定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本预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特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组织评估研判和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需要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和推动的工作。
专项工作协调办:汇总、分析各行业主管部门监测预警信息,评估开发区金融领域风险状况;落实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组织一般和较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落实;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召集会议;提出修订应急处置预案建议;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组: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评估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或根据本部门职责提前就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三、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的责任单位,各单位应建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监管对象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和信息互通,随时提交本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
专项工作协调办及时汇总、分析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和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跟踪、研究影响开发区宏观金融稳定的潜在金融风险,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上报盟委、行署。
四、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本预案将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Ⅳ级(一般)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开发区或蔓延、扩大到开发区以外1个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Ⅲ级(较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涉及开发区以外2个以上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所涉及旗区或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Ⅱ级(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涉及开发区以外3个以上旗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Ⅰ级(特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全盟或全盟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金融各行业出现或可能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发生Ⅱ级及以上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专项工作协调办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专项工作协调办书面报告;发生Ⅲ级、 Ⅳ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接报1小时内向专项工作协调办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专项工作协调办书面报告;
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应急指挥部。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经济社会稳定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等详细情况,第一次跟踪报告于首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分级响应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 Ⅱ级、Ⅰ级四个等级。随着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Ⅳ级响应。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24小时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于4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
Ⅲ级响应。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12小时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于24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
Ⅱ级应急响应。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在Ⅲ级响应基础上,于8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且于12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
Ⅰ级响应。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在Ⅱ级响应基础上,2小时内报告开发区管委会,4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在报请盟级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且于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
(三)处置执行
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调查评估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总报告,报送专项工作协调办。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二)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为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害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三)完善规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相应子预案或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前做出部署,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四)社会监督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五)舆论引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注意舆论引导,统一口径,由开发区新闻中心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宣传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总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进行教育、宣传,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七)经费保障
依照《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财务保障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预案解释、修订
本预案由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解释。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专项工作协调办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财政统计局 0483-864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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