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0-00485 | 发布机构: | 腾格里开发区审批服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清单目录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0-06-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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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律权力清单
- 发布日期:2020-06-0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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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律权力清单
建议:1.将我局名称改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我局已将规划、施工许可审批职能划转,请将35.36页涉及相关许可和处罚内容进行相应的划转。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投诉请求清单及法律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建筑工程划拨类公共建筑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审批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城市绿化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下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开发区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2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3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4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处罚 |
6 | 对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处罚 |
7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美好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行为的处罚 |
8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行为的处罚 |
9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1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的处罚 |
11 | 对承租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1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行为的处罚 |
1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14 |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的处罚 |
15 | 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16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7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18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1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20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罚 |
21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22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23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处罚 |
24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处罚 |
2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2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27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28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29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30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3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32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33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34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35 | 对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36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37 | 对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3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39 | 对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40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41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42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4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44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45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46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47 | 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48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49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50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51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5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5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54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55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56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
57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
58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59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60 | 对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61 | 对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62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63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64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65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66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67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68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69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7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71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72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73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74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75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76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77 | 对委托未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78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
79 |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80 | 对承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81 | 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82 | 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83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8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85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
8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8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88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89 | 对建设单位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90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
91 | 对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的处罚 |
9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
93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
94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95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错、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等。
(三)不服盟住建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1 |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2 | 竣工验收备案 |
3 | 新型建筑材料登记备案 |
4 |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 |
5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批复 |
6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审核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现行定额》、《内蒙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设计质量检验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下放外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暂行办法》、《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阿拉善盟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阿拉善盟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城建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城建局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利益;多占办公用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