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清单目录
索引号: 11152921683423079M/2020-00480 发布机构: 腾格里开发区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清单目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6-06
公文时效: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律权力清单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律权力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教体科

1.具体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2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虚假或伪造、途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处罚

3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破坏报名点、考场、试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的处罚

4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的处罚

5

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6

对考试作弊的处罚

7

对违法开设高危险性和国家已有强制性服务标准的体育健身活动的处罚

8

教育教学督导

9

教育教学管理检查

10

民办学校监督管理

11

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

12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13

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14

对体育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15

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16

对教育体育系统各种荣誉称号的奖励

17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

18

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作出裁决

19

对教师申诉作出裁决

20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备案

21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2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

2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备案

24

体育经营项目备案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XXXX年度“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关于<阿拉善盟普通中学三好学生>评选条件、<阿拉善盟普通中学“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二)卫生健康科

1.具体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非法购置B超和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和为他人非法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2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3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4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5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6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7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8

非法组织和介绍从事“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9

符合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10

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罚

11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12

奖扶的给付

13

特扶的给付

14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1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独女养老保险

16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规定

17

伪造、变造、买卖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计划生育证明

18

社会抚养费征收

19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0

对个体行医医师的监督检查

21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22

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3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24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25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26

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7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8

医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9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级)及执业许可

30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的备案,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理

31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32

对医疗广告的审查

3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处理

34

对具有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注销

35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指导

36

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37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的检查指导

38

对放射诊疗许可的注销

39

医疗广告审查

40

B超备案登记许可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民政科

1.具体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的备案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3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5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6

对骗取城市居民低保款物或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处罚

7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停发、减发、增发

9

给予家庭寄养孤儿养育费用补贴

10

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发放

11

支付定期抚恤金

12

支付残疾抚恤金

13

支付残疾军人护理费

14

支付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军人家属的优待金

15

对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的补助

16

支付烈士褒扬金

17

支付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18

对自行前来祭扫烈士经济困难的补助

19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0

“三无”人员救济金

21

孤儿社会救济金

22

高龄津贴

23

特困人员供养

24

对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25

教育救助

26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支付生活补助费

27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28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

29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0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

31

阳光家园居家托养补贴

3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33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监督

34

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5

“三无”人员年度检查

36

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7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38

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39

对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40

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1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制止

42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

43

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44

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45

“三无”人员认定

46

老年人优待证

47

收养登记

48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49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50

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51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收养孤儿或者弃婴的审批、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审查意、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等行为的审批

52

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53

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方案

54

责令限期改正

55

责令退赔

56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的审批

57

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审查同意

58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的审批

59

责令追回抚恤优待经费

60

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61

中止、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62

新办、补办、调整残疾等级的审查

63

换发、补发、注销伤残证件

64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65

中止、停发伤残抚恤金

66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67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68

撤销“三无”人员认定

69

责令改正、停办养老机构

7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延续核准

71

养老机构的变更注销

72

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审批

73

养老机构许可的撤销

74

养老机构许可的注销

75

处理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

76

责令改正、停办养老机构

77

五保供养审批

78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79

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

80

疾病应急救助的审核

81

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批

82

退役士兵安置

83

接收退役士兵

84

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85

退役士兵档案管理

86

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87

取消安置待遇

88

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阿拉善盟老年人优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阿拉善盟推进残疾人专项工程和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利益;多占办公用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二)检举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编辑:
信息来源:腾格里开发区社会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