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2-01730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1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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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井滩示范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12-0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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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和《阿拉善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全面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农牧民合理配置载畜量,依法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安居乐业,推动牧区和谐发展。
三、补奖范围
示范区第三轮草原补奖机制区总面积491.2万亩,其中:禁牧区370.3万亩、草畜平衡区120.9万亩。补奖机制覆盖示范区嘉尔嘎勒赛汉镇、腾格里额里斯镇2个苏木镇9个牧业嘎查和8个农业嘎查。
四、补奖对象
1.持有示范区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包括联户承包经营权证)。
2.因婚姻关系户籍迁入示范区的农牧民,需满足2020年12月31日前结婚并落户示范区且婚姻关系满5年的条件。(次年起享受)
3.具有示范区农牧区户籍且随符合示范区草原补奖政策的父或母在同一户籍的新生儿(次年起享受)。
4.1998年以后自治区实施两期移民扩镇扶贫开发项目和1999—2003年期间阿左旗实施贺兰山水源地搬迁工程并落户于示范区的生态移民户。
5.1994—1999年孪井滩开发建设期间,执行阿拉善盟“转移发展战略”政策,持有一轮草原经营权证、放弃原有的草牧场搬迁至示范区并落户于示范区从事农业生产,为全盟生态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搬迁移民户。
6.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及合同的公益性岗位、其他临时聘用人员(联户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合同)。
7.凡享受草原补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终止享受补奖待遇:
(1)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公职人员(合同职工)、备案制人员(同工同酬待遇人员、政府购买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其中备案制(国有企业)人员户籍在示范区的子女可继续享受;
(2)现役军人提干或升军官的(自提干次年起终止);
(3)以婚姻关系户籍迁入示范区享受草原补奖后离婚且没有取得本嘎查生产资料的(以离婚证日期为准,次年起终止);
(4)违法、违规买卖、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或在草原上进行偷挖、盗采、非法开垦等破坏草原的;
(5)死亡的(以死亡证明为准,次年起终止);
(6)父母双方均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子女,户籍关系随其他亲属在示范区农牧区,且取得生产资料的;
(7)父母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子女户籍随公职人员一方的;
(8)通过转让、流转形式取得生产资料的;
(9)其它应终止享受草原补奖的。
五、资格认定
以嘎查为单位组织申报。由农牧户自愿向嘎查提出申请,嘎查组织召开农牧民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两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示范区农牧林水局审批通过后,录入草原保护补奖对象身份电子识别系统,方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六、区域划分
依据示范区草原生态环境现状,草原载畜能力等客观因素,在第二轮区域划分基础上,结合草原生态恢复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原则上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是以承包单元进行,不应在集中连片、同一权属的草原上既有草畜平衡区又有禁牧区,但自然保护核心区、重要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护复工区除外。其他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划分以实际发放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上以户为基本单元原则上自愿选择,已划定的区域2025年前保持不变。
1.禁牧区:主要选择国家、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建设区域;沙漠腹地、戈壁荒漠,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生态恶化的区域;实施退牧还草和阶段性禁牧区的区域;需要通过禁牧措施来恢复草原植被的其它区域。以核定的禁牧面积为基础,以区域为基本单元,确定禁牧区,明确禁牧要求,并将禁牧任务分解落实到两镇人民政府、嘎查、农牧户,层层签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责任书》,5年内不得打草、放牧,严厉打击放牧、偷牧、夜牧等行为。禁牧区减畜方式包括舍饲减畜和出栏减畜,减畜任务必须在当年完成。
2.草畜平衡区:主要选择自然条件和草原植被相对较好,人均草原面积较大,可以通过草畜平衡、合理利用等措施恢复草原生态的区域;优势畜种(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蒙古牛)重点保护区;内蒙古与宁夏交界区域。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要以天然草原承载能力为根本,统筹农牧业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科学合理核定载畜量。在执行严格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可实行休牧、划区轮牧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平衡区两镇人民政府、嘎查、牧户要层层签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草畜平衡责任书》。减畜方式为出栏减畜,减畜的重点为绵羊、山羊、肉牛,减畜任务必须在当年完成。
3.载畜量折算标准:草畜平衡区按1只羊/40亩单位进行核算,其他牲畜按羊单位折算:1只成年绵羊=1个;1只山羊=1个;1头驴=3个;1匹马=6个;1头牛(骡)=5个。
骆驼属阿拉善盟优势畜种,禁牧区与草畜平衡区均可适度饲养。饲养骆驼在40峰以下的,享受禁牧区待遇;40峰以上(含40峰)120峰以下的,享受草畜平衡区待遇;120峰以上的,不再享受补奖待遇。禁牧区的其它畜种严格执行完全禁牧政策,草畜平衡区养畜数量严格按照核定载畜量放牧。
七、补奖标准
享受草原补奖的农牧民,补助标准分为禁牧、草畜平衡、半农半牧(参照)、生态补偿。以户为单位同本草原证上的人员享受补奖政策必须一致,补助奖励标准以人为基本单位,按年龄段享受不同补奖标准。关于年龄界限“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即上一年度达到年龄节点且在本年度年龄变化产生资金发放标准变更的人员,本年度补偿资金按上一年度年龄相应的标准发放,变更后标准自第二年开始实施。新生儿、16周岁、死亡的人员同上。婚入人员享受补助标准与各项补助标准一致。享受补奖人员一年一审。
1.禁牧补助标准: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16周岁以上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
2.草畜平衡补助标准: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16周岁以上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3.半农半牧补助(参照)标准: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16周岁以上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4.生态补偿补助标准: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16周岁以上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
5.二轮承包后转产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
结余资金与二轮结余资金整合用于推动草原畜牧业现代化发展项目扶持、防疫员、草原管护员(乡村振兴协管员)工资。
八、资金兑现奖惩办法
1.补奖资金发放与履行责任相挂钩,建立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年度补奖资金下达到位后,两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对人员信息并一次性完成资金总量70%的发放工作,对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的农牧民于年末由两镇人民政府、嘎查出具发放意见,一次性兑现其余30%的资金。草原专职管护员要加强对牧户平时监管并记录统一清点牲畜结果。
禁牧区未落实禁牧任务的牧民,要扣发或停发禁牧补助:一是禁牧户发现一次养畜行为按照草畜平衡标准发放补贴,并责令处理牲畜。二是发现两次取消享受草原补奖资格。三是草畜平衡区其他牲畜需按羊单位折算,未落实草畜平衡任务的牧民,根据超载程度扣发或停发草畜平衡补助。四是2021年禁牧区牧户签订禁牧合同时若仍有养殖牲畜行为按照草畜平衡标准发放。五是扣发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举报违规享受补贴情况属实的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以及对本辖区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民给予奖励,并于当年支付完毕,不结余和结转。六是对扣罚结果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写明异议申诉渠道,并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七是对违规骗取国家草原补奖资金的人员,追缴其违法所得,不按时退款的从其家庭成员补奖资金中扣缴,并取消其享受草原补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2.完善正向激励机制。积极落实《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推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阿署发[2016]40号),扶持农牧民大力发展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一是鼓励项目区农牧民从事二、三产业,把生态建设与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农牧民增收结合起来,二是对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农牧民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以盟级、示范区、两镇人民政府、专职管护员四级检查验收的情况为依据进行分配。三是结合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两镇人民政府、单位和牧户给予资金奖励,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
文章链接: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