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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阿拉善2021年度消费维权七大典型案例出炉!

近年来,我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消费维权年主题,通过线上宣传、消费警示、曝光案例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紧密结合当前全盟消费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积极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理性维权,鼓励和推动广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不断提升“3·15”的品牌效应,树立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的良好形象及社会公信力,切实维护全盟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全盟12315平台共接到消费投诉1560件,已办结1560件,其中商品类投诉742件,服务类投诉818件,涉及争议金额261.2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6.07万元,办结率100%。质量问题186件、预付费(卡)问题54件、安全问题146件、广告问题16件、合同问题49件、计量问题10件、售后服务问题123件、价格问题86件、其他问题875件;收到举报案件及线索97件,已处理完成93件,立案11件,办结率95.88%;接到来电咨询1486件且全部给予答复处理。

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

“共促消费公平”

2021年阿拉善消费维权七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案例介绍】 2021年6月11日,消费者金先生到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21年5月中旬将一副沙画交由某快递公司快递到通辽,在运送过程中沙画被损坏,金先生和快递公司多方沟通无果后,到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请求给予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 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完事情的经过后了解到,金先生在支付快递费的同时,还支付了快递保险,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快递公司负责人,经过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后,为金先生赔偿25000元相关费用。

【处理依据】 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消费警示】 建议消费者在通过快递寄送物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颜色加重、字体加粗的条款要特别留意;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切勿为了贪图少许的保价费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物损失。

案例2

【案例介绍】 2021年3月10日,消费者库先生到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20年12月中旬在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发生车祸,报保险后在当地某修理厂花费24000元维修车辆。库先生回到阿拉善左旗后,汽车维修4S店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当地修理厂给他更换的配件是二手配件,库先生请求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给予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 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完事情的经过后了解到,库先生家属身患重病,两地奔波来回处理投诉很不方便,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阿拉善盟保险业协会咨询,并及时联系乌兰察布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协助处理,经过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后,为库先生全额退还24000元修理费。

【处理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警示】 建议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车,认真阅读用户维修手册。其实在用户手册上都有厂家对该车型的相关保养须知,认真阅读会让您在日后修车的时候派上用场,现在一些修理厂为了盈利钻空子,本来没有到厂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就建议车主更换零件,还经常以当地油品、路况或驾驶习惯等借口当幌子。用户手册上制定的标准都是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专门制定的,这些综合因素都已经考虑进去了,除了一些极特殊情况外,基本都应按照用户手册中的标准执行。

案例3

【案例介绍】 10月28日,阿盟消协接到毛先生投诉称自己在10月28日中午在巴彦浩特某特产店花费2300元为朋友买了50斤肉苁蓉,由于所购苁蓉是整捆的,毛先生没有解开仔细检查货物就付清货款走了,回家后打开一看里面部分肉苁蓉长了毛,毛先生和特产店老板沟通后无果,遂到阿盟消协请求帮助。

【处理结果】 盟消协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完事情经过并查看了毛先生带来个别的长毛肉苁蓉,主动联系了特产店的经营者,了解双方买卖情况。经调解,特产店经营者为消费者毛先生全额退款。

【处理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警示】 消费者如遇上此类事件可以保留好购物凭证及物品,找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进行维权,在协商不成功的时候可以到辖区的消协组织进行投诉,也可以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案例4

【案例介绍】 近日,阿盟消协接到李先生投诉:称自己2015年在巴彦浩特某车用气瓶安装公司安装的CNG车用气瓶,今年11月到检验有效期,遂将气瓶送到原安装公司并支付350元检验费,由安装公司送往银川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几天后,安装公司告诉李先生,检验机构发现该气瓶与阀门连接的丝扣已经破损,气瓶已无法使用,更换新气瓶需要再交1650元。李先生认为该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用了6年就坏了,更换新气瓶费用应该由安装公司承担。而安装公司则认为他们只负责把李先生的气瓶收集好并送到银川检验,这个过程中不可能接触到气瓶丝扣部件,换瓶费用不应该由他们承担。双方多次沟通后无果,遂到阿盟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阿盟消协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完事情经过后,主动联系了安装公司负责人,面对面协商解决该问题,同时邀请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对该情况进行判断。由于双方均无法举证气瓶丝扣是在交付、送检、检验过程中哪个环节损坏的,按照我国《消法》相关规定,经调解,李先生愿意承担气瓶使用的折旧费和换装新瓶的部分费用,安装公司承担部分费用,并全额退还李先生原有气瓶检验费350元。

【处理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5

【案例介绍】 2021年10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2021年10月5日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餐饮店用餐结账时,收取了与实际消费价格不符的费用,存在多收费情况。

【处理结果】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对当事人提供的5-6张结账清单票据进行核查,发现该店在消费者结账时使用“四舍五入”结算方式结账,未按照实际消费价格结账,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法行为实事存在。最终对该店处没收违法所得6.9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依据】 上述典型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消费警示】 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每个消费者的义务,也是行使消费监督权的一种体现。

案例6

【案例介绍】 2022年2月14日,阿左旗额鲁特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赵女士投诉案件,称:诉求人的孩子今年15岁,春节期间,在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下,用压岁钱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099元的华为手机,现购买手机收据小孩已丢失,希望有关部门核查退货处理。

【处理结果】 额鲁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联系消费者和商家进行现场调解;涉事小孩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独立与该店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超出了其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依法应认定购机合同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各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按照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该华为手机店为孩子家长重新更换了手机并补差价,手机家长自己使用。同时,市监部门对该手机店给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手机店负责人接受批评并表示今后注意此行为,不再发生此现象。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消费警示】 春节期间,是小孩子收获红包的“丰收季”,但一不注意,也有可能成为极个别家长和商家的“烦恼时”。家长应培养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消费观念,培养孩子的消费观和管理能力。同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动用大额红包进行消费,存在疏忽大意、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7

【案例介绍】 2022年1月11日,阿左旗额鲁特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林女士投诉案件,称自己于2018年10月18日、2021年12月底向某美发店以预付卡消费服务形式充值3000元、500元后,仅消费使用了2次,2022年1月再次去美发时,发现该店已转换成其他行业,后电话联系到美发店老板,称会员充值卡转至四中对面的另一美发店,林女士去了四中对面美发店之后,该店负责人标识充钱会员因还没有交接捋顺,林女士还不能在此店使用该充值卡,现已联系不到老板。

【处理结果】 额鲁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该投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原美发店已停业,原经营人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到负责人,并电话与消费者沟通告知核查结果,消费者表示认可。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警示】 办卡消费要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较好、服务质量佳、诚信度好的商家,拒绝一次性存入过多金额,以免商家停业、携款潜逃导致损失;交费充值时一定要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发票和消费凭证;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应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等内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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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今日阿拉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