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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683423079M/2023-01079 发布机构: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孪市监发〔2023〕80号 成文时间: 2023-08-09
公文时效:

【通知】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局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统一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9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

一、前期准备

开展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抽查事项也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技术专家等参与。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已注销、已吊销、其他。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登记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实地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作。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信息;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询问了解或由企业提供相关通信证据材料核对企业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用电话拨打企业公示电话核对联系电话;要求企业现场打开邮箱,或者给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方式核对电子邮箱。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采取书式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通过查看企业财务报表、销售明细账册等相关资料判断开业、歇业状态。通过查验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或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判断是否为清算状态。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核对企业提交材料与企业公示信息,通过企业提交材料、书式检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核查企业公示信息是否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核查对外投资账册等。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后一次备案章程、企业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否一致,但以企业提交的最新章程为准。如发现企业最新章程修改未备案,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备案。其中:a.对认缴制企业的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应当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b.对实缴制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时,适用“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事项的检查方法。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通过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 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

6.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通过要求企业展示有关网页、主动进行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检查。

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①从业人数:与劳动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或核对企业提交年报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对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②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要求提供合同文本、保证担保合同或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判断企业有无瞒报情形。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核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账薄、凭证等,或者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判断是否与公示情况一致。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可以采纳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

8.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 ①营业额或营业收入:核对账册、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薄或税控装置等经营资料。②纳税总额:核对纳税凭据,如税务部门通知书、完税证明或银行扣税记录等,核查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精确到万元。

9.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核对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

10.党建信息:核对党费证、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

(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①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②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①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②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价格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

(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三)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过政府定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范围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是否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否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情况。

(三)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直销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重大变更的检查

(二)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重大变更的检查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

2.并非所有变更都进行检查,仅对重大变更进行检查,目前仅投资者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如果直销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仅检查股东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直销企业是上市公司,因股东数量可能很多,仅检查实际控制人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

3.在检查中,对于股东是否发生变化,需查看直销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时股东信息、之后的股东情况变化信息、检查时股东情况,如股东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求企业提供书面陈述,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不用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

2.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检查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是否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检查直销员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30%。

3.检查中,需查看企业的直销员计酬制度,企业的直销员报酬发放记录等信息。如企业有专人负责计酬和报酬发放,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

2.关于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①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②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直销信息;

③直销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是否与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向政府部门报备的网址是否与实际披露网址一致,社会公众登陆企业官网后是否能轻易找到直销披露网页或版块;

④在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上,直销企业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涉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产品,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上述内容若有变动,是否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⑤直销企业是否在每月15日前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报备以下上月内容:保证金存缴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含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直销培训员备案;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3.在检查中,需查看企业信息报备披露制度,查看企业直销信息披露网站内容,查看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如企业有专人负责直销信息报备披露,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是否进行核验、登记,是否建立登记档案,是否定期核验更新。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是否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是否保存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是否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是否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是否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是否及时公示。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存在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的行为。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二)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三)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二)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三)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广告发布登记(备案)情况的检查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广告发布备案情况的检查。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备案情况,如发现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指导其进行备案。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或批准文号,发布相关广告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

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

(二)餐饮业经营单位是否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进行发卡备案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检查餐饮业的经营场所,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检查餐饮业的相关票据,是否收取了开瓶费。

(二)餐饮业经营单位是否在开业满6个月后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进行发卡前备案。

1.询问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检查餐饮单位经营场所内广告、经营物料,收银结算相关软件、账簿,确认是否存在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行为(以下简称发卡行为)。

2.对存在发卡行为的,应核对营业执照核准日期,确认是否存在开业未满六个月发卡的违规行为;询问发卡商家是否在县级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发卡备案(网络线上备案或现场备案)。

3.通过询问、检查会员管理软件、专项登记簿、相关账目等财务资料,掌握了解记录发卡形式(如实物卡、虚拟卡)、规模、持卡人数量、吸收预付费金额和截止检查时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金额等基本情况。

4.对已取得备案的主体,查看场所确认是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如收银台、客服台、经营场所大厅)进行备案(网络线上备案或现场备案)信息公示。

5.对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书面责令限期改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备案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体育服务企业中的健身服务经营单位是否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进行发卡的备案

(二)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单位是否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进行发卡的备案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健身、美容美发市场主体是否在开业满6个月后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否进行发卡前备案。

1.询问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检查餐饮单位经营场所内广告、经营物料,收银结算相关软件、账簿,确认是否存在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行为(以下简称发卡行为)。

2.对存在发卡行为的,应核对营业执照核准日期,确认是否存在开业未满六个月发卡的违规行为;询问发卡商家是否在县级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发卡备案(网络线上备案或现场备案)。

3.通过询问、检查会员管理软件、专项登记簿、相关账目等财务资料,掌握了解记录发卡形式(如实物卡、虚拟卡)、规模、持卡人数量、吸收预付费金额和截止检查时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金额等基本情况。

4.对已取得备案的主体,查看场所确认是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如收银台、客服台、经营场所大厅)进行备案(网络线上备案或现场备案)信息公示。

5.对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书面责令限期改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1.营业执照,若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核实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确定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2.企业生产产品的执行标准是否为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公开的企业标准。

3.是否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执行:主要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及记录(如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等);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及记录(如产品设计、原材料配比、关键质量控制点监控记录、定量包装等);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及记录(如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

4.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人员是否满足实际需要:生产设备能否持续生产合格品;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所有需要计量检定或校准的生产、检验设备仪器是否都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人员是否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开展产品检验工作。

5.产品质量经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是否开展质量分析工作并有效整改,同类产品再次经监督抽查检验是否存在同性质质量不合格情况。

6.产品标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企业明示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如化肥养分配比、含氯量等,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一证一书等)。

7.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二、证后监督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证书内容及标识核实

1.检查证书厂名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证书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一致;插页中获证产品明细与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一致。

2.检查获证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非获证产品不得标注)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委托加工行为(包括委托和被委托),委托加工的履行是否与合同(协议)内容相一致,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现场检查

1.对照获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上次审查记录,检查是否具备细则规定的并与上次审查对应的生产设施、场所、设备、工艺装备以及检验设施、场所、设备,是否正常组织生产、开展检验,生产条件、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等。

2.检查生产过程中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现场需要检定或校准的生产、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有检定或校准合格标识;细则中规定有精度要求的,是否满足要求。

3.随机观察并问询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检查其是否能熟练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开展生产、按检验方法开展检验。

4.检查原材料、成品仓库区域设置(如原材料区、半成品区、待检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等)和产品堆放情况(如离地离墙、防鼠、消杀等措施)。

(三)材料检查

1.检查上次审查或证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见证材料及保持情况。

2.检查产品执行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收集使用情况。

3.检查合格供方档案、原材料验收记录、产品设计记录(如有)、过程控制记录、产品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

4.检查设备仪器检定、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产品实施细则对人员有特殊要求的,检查其资质是否符合该要求(如食品相关产品一线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查看厂区是否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是否整洁;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是否设置洗手设施,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并满足正常使用;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是否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是否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二)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有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有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三)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查看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内容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是否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是否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是否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是否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生产现场是否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是否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是否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是否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工作人员是否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是否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是否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四)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企业自检的,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是否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的检查。采取抽查方式查看生产企业原辅料的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不合格品是否在划定区域存放;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仓库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是否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的检查。采取抽查方式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是否与记录一致;是否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是否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是否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七)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是否有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查看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是否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九)标识标签的检查。查看企业食品标识标签,是否标注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型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是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是否按规定标注营养成份。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有效。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标识。

(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的检查。检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原料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三)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四)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食品销售通用检查事项(包括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以及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经营资质的检查。查看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的检查。查验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检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7.食品贮存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8.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检查。检查自动售货设备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放置地点是否与提交材料的放置地点一致。

(二)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除食品销售通用检查事项外,还包括此项)。

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二)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三)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四)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六)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八)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九)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1.查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查看网络平台是否在其相关网页公示网络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一致。

(二)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1.1经营者索票索证和产品查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资料等;每次购进产品应当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送货单。应查验产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标签和产品合格证明是否齐全,采购进口食品的,还应当索取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从不特定销售者处采购产品或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采购的初级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2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1.1 要求的查验内容,健全供货商档案,留存相关资料,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按时间顺序记录每次采购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1.3其他经营者应当从合法单位采购食品,留存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的发票或货物清单等购物凭证, 按要求对购进的产品及其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1.4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按照 1.2 的要求进行索票索证查验和登记。

1.5①经营企业直接从屠宰企业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②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留存每笔购物凭证,并记录每次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6供货商档案、进货查验记录、发票、货物清单等购物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少于 2年。

2.查看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1购进、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②标签必须标明以下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

③进口产品包装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⑤食品添加剂还应当在其标签上注明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2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贮存食品:

①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

②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条件贮存;

③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 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④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2.3经营者应当对库存的食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2.4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感官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备餐场所、烹饪场所内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感官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3.1食品添加剂应当由专人保管、领用,并如实进行记录。

(三)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1.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分区、分架、分类存放,使用冷冻柜(库)贮存时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1.1原则上不得在冷冻冷藏设施同一空间内同时存放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小型餐饮如使用同一冷冻、冷藏设施存放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应当使用不同容器分别盛放,并加盖或覆盖保鲜膜,且遵循熟上,生下的放置原则,冷藏、冷冻贮存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2.查看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 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2.1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①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②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工具,应使用颜色、材质、形状等方式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摆放。

3.查看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是否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非专间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专间。专间内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应当专用,不得在非专间区域使用。

4.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4.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超过 100 人就餐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对每餐食品成品留样。

4.2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一次性 100 人以上聚餐服务的应当对当餐食品成品留样。

4.3留样冰箱应当专用,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每一品种所留样品应在 125g 以上; 样品应在 0 度至 10 度间冷藏, 留存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注明品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记录应真实完整。

(四)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1.查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1.1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成品的应当标注食用方法,半成品的应当标注加工方法。

1.2中央厨房配送食品的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运输后进行清洗。 配送食品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一般应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1.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32/003—2014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 要求加贴膳食标签,膳食标签应粘贴在盛装膳食的运输包装或容器正面的显著位置,标明膳食名称、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信息。

1.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32/003—2014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 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进行贮存,其中,冷链工艺膳食应贮存在10℃以下场所或设施中,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热链工艺膳食应贮存在具有加热或保温装置的设备或容器中,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

1.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32/003—2014《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 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 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 容器内部材质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冷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运输时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热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保温设施,运输时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2.查看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食品与非食品应当分开贮存、运输(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工具等除外)。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1.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1.1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采购集中消毒餐具、 饮具。 不得使用已被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1.2经营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1.3经营者采购集中消毒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包装标注和随附消毒证明。独立包装上应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不得采购无消毒证明的集中消毒餐具。

2.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使用。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1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用后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3.2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放置在保洁柜或消毒柜内。

3.3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放置,防止污染。

(六)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1.查看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1.1经营场所整体环境保持整洁,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1.2经营场所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排水顺畅。

1.3经营场所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

1.4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

2.烹饪场所应当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排风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3.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

5.查看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5.1设置专间的经营者,专间内应当设置独立空调、紫外线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应当专用,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混用。

5.2①专间内的设备设施应当进行定期进行维护、清洗,保持运转正常。

②专间室内温度不高于 25℃。

③紫外线灯悬挂的,距离地面不高于 2 米、悬挂于操作台上方的,距离操作台面不高于 1.5 米,强度大于 70μW/cm2。

6.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

7.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8.查看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1.查看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1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至少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②进货查验制度;

③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④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经营企业、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以下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⑤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⑥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⑧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⑨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⑩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⑪废弃物处置制度;

⑫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⑬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标注“*”的制度应当具有执行相关制度的记录。

2.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1经营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

(八)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1.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经营食品应当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1.2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1.3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2.查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检查时健康证明应均在有效期内。

2.2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因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

3.查看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及考核情况。

4.查看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九)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1.查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是否在设立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是否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是否上岗。

6.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是否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是否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7.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8.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

9.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

10.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

1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 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是否无毒、清洁。

1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是否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3.送餐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是否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是否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是否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1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记录义务,是否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个月。

1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6.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1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7.1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17.2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17.3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17.4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17.5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17.6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 清洁的食品容器、 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17.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监督检查。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是否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否进行检查。

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7.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8.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是否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监督检查。

1.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是否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3.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是否不少于 6 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 6 个月。

4.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是否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 6 个月。

5.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6.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是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7.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三)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特殊食品销售检查事项(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以及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经营资质的检查。查看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二)经营条件的检查。查验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三)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检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六)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七)特殊食品的检查。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检查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4.检查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5.检查所抽查的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6.检查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检查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二)锅炉使用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检查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3.检查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4.检查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5.检查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6.检查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7.检查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8.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检查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3.检查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检查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3.检查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4.检查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5.检查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6.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电梯使用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2.检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检查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4.检查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5.检查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6.检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7.检查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8.检查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9.检查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检查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

3.检查防脱钩装置、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

4.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5.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七)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检查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3.检查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4.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5.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6.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2.检查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检查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4.检查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5.检查倒车镜是否完好。

6.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7.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九)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现场情况的检查

1.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检查是否超范围充装。

3.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检查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5.检查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6.检查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7.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8.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三)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五)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检定,是否有检定标志和检定合格证书,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授权开展工作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管理情况,检定、校准工作质量,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强制检定工作开展情况,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系统和湖北省计量检定业务系统推广应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企业产品包装及技术资料,市场交易等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检查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 C 标志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实际净含量及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五)型式批准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有固定生产场所,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和计量技术人员;检查计量器具产品与型式评价的一致性, 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超出型式批准范围计量器具的行为;出厂的计量器具是否配齐产品合格印、证等文件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的检查。对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等信息进行核查。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的检查。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1.检查分支机构是否通过资质认定(若存在)。

2.检查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及收费标准是否进行了公示。

3.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包行为。若存在分包需求,是否制定规范实施分包的管理文件,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是否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是否分包给具有取得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在检验检测报告显著位置明确标注分包的情况,是否与分包方签署分包合同,报告是否归档。

4.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况。

5.检查是否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机构名称、地址、人员及检验检测标准等相关变更手续。

(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1.检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记录及表格是否完整有效。

2.检查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一致。检验检测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仪器设备配备是否与现场考核时相一致,并有操作、维护、检定和校准的记录。

4.检查环境设施中的温度、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5.检查是否按要求开展内部评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纠正措施。

6.检查是否建立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制度。是否保存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的名单。检查检验检测记录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的要求。

(四)对检验检测机构有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

1.检查资质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是否参加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否有证书标志使用及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是否与原始记录相一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不从事监制、监销等行为承诺或约定的文件。

2.检查相关机制的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是否建立保密机制,是否建立保证公正诚信机制,是否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3.检查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上报情况。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填报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信息。

4.检查相关检查、整改、处罚情况。是否有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开展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情况, 是否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 若存在整改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须收集责令整改的相关材料),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若存在被处罚情况须收集处罚决定书。


认证认可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三)有机农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根据总局“国家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获证信息,对获证组织进行现场监检查。通过查阅认证档案、企业资料、现场检查,监督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及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检查要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主要采用调阅资料和认证档案、产品基本信息核查、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的方法。

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判定企业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管理产品,如是,查是否获得CCC证书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及编号的有效性。查证书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信息的一致性;如有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情况,确认产品是否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覆盖场所与组织实际场所是否一致:收集认证证书和实际地址不一致证据。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范围是否超出营业执照范围:收集认证证书和超出营业执照范围证据。

3.认证机构是否按期开展监督检查:是否有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及不符合项报告;工厂检查问题整改是否确认。

4.认证情况:认证人员是否到现场,如果人员未到现场收集证据;实际审核人/日。

5.关键件控制:对关键件的检验/验证是否符合组织相关检验文件要求。

6.生产工艺:是否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现场工艺流程是否与原工艺流程一致。

7.生产记录:是否有生产记录。

8.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是否满足认证产品的需要;生产设备状态是否良好。

9.生产环境: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10.检验、检测:是否有检验检测试验室;是否有固定的检验人员;检验检测设施是否完好;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保养 ;检定及校准证书是否有效;检验检测项目是否符合关检验文件要求;是否有检验记录和/或检验报告。

11.产品:是否有获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获证产品若发生变更,变更是否有批准书;现场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是否一致;生产产品、产品入库及销售台帐是否与认证情况相一致。

12.证书标志:产品是否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包装、说明书、宣传册等是否有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13.证书、监督抽查:证书是否暂停、注销或撤销,暂停、注销或撤销的原因(附材料);有无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媒体曝光。

(三)有机农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1.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内容: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

①认证机构是否经批准,检查员是否经注册,检查员专业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和出口有机产品认证如欧盟、美国等有机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类别下的两个不同审批领域,其认证检查员也分属两个注册领域,需加以区分。

②是否签订认证合同;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检查计划和报告,产品和环境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③对于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认证证书的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④认证机构出具的销售证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⑤认证证书内容是否齐全,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证书中的产品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⑥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2.获证企业(产品)符合性检查

检查内容: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运行,作物的种植,产品收获、运输、贮藏和包装,产品的标识与批号,投入品的管理,产量和销量的核对等。

①查阅获证组织资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确认获证组织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②结合现场检查,确认获证组织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内部管理,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③实地检查获证组织的生产/加工现场,确认获证组织实际生产/加工和管理情况与认证检查描述情况的一致性。

④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确认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包括是否在获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双正确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获证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1.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检查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如果低于,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

2.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检查制定的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查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

3.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国家标准的,检查该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该国家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企业执行行业标准的,检查该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该行业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企业执行地方标准的,检查该地方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该地方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的对应信息一致。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没有的,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标准发布文本、发布文件或发布公告),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证明材料的对应信息一致。并告知该社会团体组织将制定的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中进行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检查该企业标准编号是否符合《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

4.企业声明公开的标准内容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检查是否公开了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如果未公开,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

(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1.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检查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如果低于,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

2.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3.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未按照上述规则编号的,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已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是否存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专利申请标记或其他不规范行为。

1.检查专利权类别是否标注且符合规范,应对比标注的专利权类别与标注的专利一致;

2.检查专利号是否标注且符合规范,应对比专利号是否完整、是否标注非专利号的编号;

3.检查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是否有误导公众的情况;

4.检查方法类专利是否标注“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字样;

5.检查标注的未授权专利是否标注申请号、申请类别及“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且专利尚未被驳回或撤回;

6.检查标注的专利是否有效,应核对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状态。

(二)产品专利宣传是否存在假冒专利的情况。

1.检查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并销售的,所标注专利是否存在未授权、失效、有效期届满等情况;

2.检查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所标注专利是否存在将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成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或变造专利法律文书的情况,应核对专利是否有编造或变造专利号、专利权人、说明书、权利要求等专利文书的情况;

4.检查是否有其他假冒专利的行为,核对是否有错误标注专利类型、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不一致等情况。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①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

②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

③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少于5件的,全部检查,多于5件的,在5%比例内抽查。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①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②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4.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①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

②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

5.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注情况。

6.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检查市场主体商品包装标注情况、服务商标使用情况、 广告宣传材料内容,看其有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查看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有《集体商标使用证》。核对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章程中的集体成员。

2.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证明商标使用证》。

3.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与商标注册人一致。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1.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①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印制档案;

②抽查2份商标档案, 检查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看上述证明材料及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2.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①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②现场抽查 2 户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验证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是否落实。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检查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1.网络在线检查。浏览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如有),查看其商标代理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情况;

2.现场检查。查看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推广书面广告宣传材料;随机抽取2户商标代理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其有无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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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