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4-00511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孪综办发〔2024〕3号 | 成文时间: | 2024-01-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1-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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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牧林水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版)》《阿拉善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同时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紧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管委会负责管理,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农牧林水局负责管理;两镇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的将其控制和扑灭,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4)依靠科学,协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形成功能齐全、资源共享、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4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4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4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
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自治区农牧厅或盟农牧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嘎查发生疫情,
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嘎查,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自治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马鼻疽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者自治区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痒病、非洲马瘟、尼帕病毒性脑炎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7)自治区农牧厅或盟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个嘎查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嘎查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嘎查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1个嘎查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嘎查,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盟农牧局或农牧林水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一类疫病在1个嘎查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以上嘎查,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盟农牧局或农牧林水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管委会根据农牧林水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立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管委会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重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以上动物疫情应对策略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两镇、嘎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农牧林水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农牧林水局,在管委会和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和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具体负责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指导和协助两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应急办主任由农牧林水局局长担任。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牧林水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所等单位。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党群工作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公安分局:做好疫情设卡、封锁、堵截外疫等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恶意传播造谣的行为。
财政金融局: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保证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社会事务局:根据相关标准对疫区内人员防护进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及防治工作;协同农牧林水局共同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关知识的宣传,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参与群防群控。
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疫情防控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优先组织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人员和物资;配合农牧林水局、综合执法局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农牧林水局的防疫专用车辆办理临时特别通行证明。
农牧林水局:承担应急办职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并向盟农牧局、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疫情相关情况;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响应措施建议;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开展涉及野生动物的疫情溯源与处置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配合协调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根据工作需要,对因疫情受灾的群众开展生产救助。
综合执法局:组织设立临时动物监督检查站,配合农牧林水局做好染疫动物的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及各项费用评估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排查工作,严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严防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流入市场;配合农牧、公安、执法部门对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染疫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
邮政所: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指挥部组建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3.1风险防控
两镇要建立健全日常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提升多病种综合监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畜禽屠宰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农牧林水局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报告管委会。
3.2监测
农牧林水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会同社会事务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3.3预警
农牧林水局根据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传播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管委会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农牧林水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报告
3.4.1需要报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报告:
(1)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国家、自治区和盟级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4.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农牧林水局或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4.3报告方式和内容
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农牧林水局或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农牧林水局要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483-8640456)。
报告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进行首报后,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应当每周进行后续报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应当进行最终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按快报程序上报。
3.4.4首次报告时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报告。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派2名以上业务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农牧林水局,由农牧林水局负责及时与社会事务局沟通,并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规定时限内向盟行署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以上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诊,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自治区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应急办通报相关情况。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当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农牧林水局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示范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同时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前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指挥部进行前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风险等情况。在报告疑似疫情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在采样后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疑似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3分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超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盟行署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盟行署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示范区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境(界)的,由示范区逐级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跨盟市、旗区的,由盟行署、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封锁疫区跨两镇、嘎查的,由管委会、两镇决定。在示范区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组织交通、公安、执法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两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牧林水局。组织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疫情。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对示范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4.3.2Ⅱ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提出启动示范区应急响应的建议。对超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盟行署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盟行署启动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1)管委会。根据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两镇、街道、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盟行署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农牧林水局。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后,向盟农牧局报告疫情。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示范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两镇及有关部门。在管委会或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应急办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疫情发生地区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管委会。根据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盟行署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农牧林水局。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向管委会、指挥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4.3.4Ⅳ级响应
应急办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疫情发生地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管委会。根据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农牧林水局。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向管委会和盟农牧局报告。农牧林水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5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示范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示范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禁止移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需严格对其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4.2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农牧林水局应当报请管委会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管委会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应当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封锁令纸张规格为600mm×800mm。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3应急处置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依法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扑杀疫点内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
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农牧林水局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农牧林水局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疫情发生地旗(区)的上一级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管委会依法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管委会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疫情排查监测。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疫情通报。加强联防联控,示范区接到盟指挥部疫情通报,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流行后,农牧林水局要及时协调社会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启动人群监测、排查、防护等措施,阻断向人群传播蔓延。
(7)疫情溯源。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潜伏期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免疫接种。由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分别对受威胁区-疫区-疫点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定期对免疫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4.5安全防护
为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疫区内所有的染疫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的条件。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盟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牧林水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管委会或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盟农牧局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牧林水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管委会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盟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农牧林水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管委会或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盟农牧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牧林水局应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管委会和盟农牧局。
5.2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批准后,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根据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有序开放农贸(集贸)市场、畜禽交易场所、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5.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两镇要协调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社会事务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5.6表彰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7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以及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积极协调发改、农牧、卫健、财政、交通、公安、执法、市监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林水局、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在严密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过道路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和相关重点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同时配合农牧林水局及两镇科学规范的设置公路防疫检查卡点,建立紧急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分类精准实施车辆通行管控。
6.2.3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事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负责在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人间突发疾病的救治并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农牧林水局和两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与社会事务局沟通,积极配合社会事务局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应当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好疫区社会治安秩序,并协助农牧林水局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物资保障
农牧林水局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疫情处置车辆及野外通信工具等,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疫情处置装备和车辆、通讯工具。
6.2.6经费保障
财政金融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并根据疫情情况,应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经费,保障防疫工作的需要。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示范区财政要予以追加,并加强防疫经费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由推广研究员、高级兽医师、高级经济师、风险评估师、法律专家等组成,专家组组成由管委会确认,同时负责示范区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预案管理
7.1编制
本预案由农牧林水局牵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阿拉善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示范区实际编制。
7.2评估与修订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培训和演练
农牧林水局应当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牧林水局每三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宣传与教育
通过示范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手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5管理和备案
本预案由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印发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盟农牧局备案。
7.6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农牧林水局负责解释。
7.7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综办发〔2019〕51 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名词术语及相关表述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自治区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马鼻疽等在自治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嘎查(村)、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边缘向外延伸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文字解读: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