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4-00369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孪管发〔2024〕9号 | 成文时间: | 2024-03-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1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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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政府,示范区各部、局:
经示范区202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精神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为推进开发区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等要求,以促进开发区的优质高效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订本目录。
一、化学品控制要求
对项目涉及的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点分为禁止部分、限制部分和控制部分。
(一)禁止部分化学品控制要求
1.本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指在开发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试剂(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备后用于项目中、小试的)不受目录禁止,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储存、使用、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3.确需使用目录禁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属于国家、自治区的鼓励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储存量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4)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质列入禁止部分物质名录,禁止进入开发区。
分类 | 物质名称 |
禁止类部分
禁止类部分 | 恶臭物质:乙硫醇、甲硫醇、甲硫醚、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有机化合物(采用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有效控制异味、降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除外);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四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113、甲基溴、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产品、国际公约需要淘汰的农药产品、落后的农药产品等;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氯化氰、氰化氢、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等; 毒性(致癌)物质:硫化氢、氯乙烯;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爆炸物。 列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 中极度危害类的物质(苯、氯乙烯除外)。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除外)。 染 料:分散黄3、分散蓝1、直接红28、直接蓝 6、直接黑38、碱性红9、酸性红26、酸性紫49、溶剂黄1等九种染料,用于纺织品染色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不稳定硝基化合物:多硝基化合物,硝酸酯等属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013)中1.1项、1.2项、1.3项中的危险化学品。 |
(二)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控制要求
本目录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指在开发区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1.开发区应坚持严格准入。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限制该部分物质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2.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开发区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3.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4.企业确需增加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 应向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不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储存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等级不应超过3级并应满足个人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4)涉及毒性大、恶臭、安全隐患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质列入限制部分物质名录,限制进入开发区。
分类 | 物质名称 |
禁止类部分 | 毒性(致癌)物质:1,2-二氯乙烷、氮氧化物(NOx)、硫酸二甲酯、环氧氯丙烷、苯、四氯乙烯; 恶臭物质:吡啶、二硫化碳、2-甲基吡啶、2,6-二甲基吡啶、吗啉、四氢噻吩、苯硫酚、三溴化磷;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强氧化剂:过氧乙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甲乙酮、硝酸胍、无机叠氮化物等; 活性物质:环氧乙烷、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硝化纤维素。 |
(5)涉及毒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较明显的物质列入控制部分物质名录,控制进入开发区。
分类 | 物质名称 |
控制 部分
| 毒性物质:氨气(液氨)、三氯乙烯、丙烯腈、四氯化钛、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五氯化磷、氯化亚砜、溴素、苯胺、苯酚、氯乙酸、甲醛、氯苯。 活性物质:苯乙烯、乙醚、异丙醚、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酸乙烯酯;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2,2-偶氮二异丁腈、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三光气;二甲基亚砜(非危险化学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亚氯酸钠。 |
注:未在列表内的物质对其敏感性、毒性及危险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形成分类意见。
二、工艺、设备控制要求
(一)禁止进入开发区或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
序号 | 工艺名称 |
1 | 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
2 | 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
3 | 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 工艺 |
4 | 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
5 | 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
6 | 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
7 | 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 |
8 | 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 |
9 | 硝化工艺(采用成熟的微通道、管式反应器技术的硝化工艺除外) |
10 | 光气化工艺(包括采用三光气的工艺) |
11 | 过氧化工艺 |
12 | 电石生产工艺 |
13 | 限制反应工艺风险度4级以上的工艺,禁止反应工艺风险度5级及以上的工艺 |
14 | 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 |
15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 |
(二)禁止进入开发区或强制淘汰的设备
序号 | 设备 |
1 | 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
2 | 三足式离心机、敞口式离心机 |
3 | 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
4 | 明流式压滤机 |
5 | 非密闭抽滤设备 |
6 | 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
7 | 敞口、直排的生产设备 |
8 |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
9 | 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低温等离子处理设备 |
10 | 用于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强腐蚀等液体物料设备的玻璃管液位计 |
11 | 玻璃换热器 |
12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设备 |
三、生产装置(规模)控制要求
(一)禁止进入开发区或强制淘汰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淘汰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开发区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生产规模。 包括: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 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限制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开发区限制入园类项目的生产规模。包括: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三)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企业类型
新改扩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项目,单独储存设施(未构成整体生产系统),储存量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等级不超过3级)的经营企业。
四、管理要求
(一)进入开发区企业(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开发区安全容量的要求、环保政策及开发区环境容量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相关控制方案,经进入开发区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禁止进入开发,强制淘汰生产技术的不得进入开发区。已进入开发区企业中,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的产品、设备、工艺,应限期实施物料替代、设备和工艺淘汰;无法替代的产品、设备或工艺应明令实施淘汰。
(三)新改扩建项目涉及限制类化学品、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的,原则上不予进入化工集聚区,由于各种原因必须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限定区域、数量,对安全、环保等提出控制措施,在项目实施时严格落实。
(四)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控制类化学品的,根据化工集聚区环境容量、安全容量以及区域风险评估、区域规划确定的进入化工集聚区原则,严格审查。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全开发区范围内化工产业项目准入参照此《目录》标准执行。
该目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并根据产业、安全、环保等政策变动及时进行更新。
文字解读: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