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4-00532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孪综办发〔2024〕12号 | 成文时间: | 2024-03-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2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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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各部、局: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盟农牧局的规定和要求,为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迅速展开,切实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简称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搞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阿拉善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所编制。
(三)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在示范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大、重大、一般农机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属地管理。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农牧林水局牵头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3.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将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等方面的工作准备。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和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依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科学组织、协同应对、加强配合,保证处置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科技水平。
二、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成立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区领导小组”),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总指挥,农牧林水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总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郝有海 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马维宁 农牧林水局局长
成 员:金斯琴巴图 农牧林水局副局长
王学飞 嘉尔嘎勒赛汉镇副镇长
杨 帆 腾格里额里斯镇副镇长
阿拉腾巴根 农牧林水局农牧办主任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农牧林水局,应急办主任由农牧林水局局长担任,示范区农牧林水局副局长、嘉镇、腾镇副镇长担任副主任,农牧林水局综合办公室主任、农牧办主任及农机监理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区域内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后续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进行调整,本预案不再另行印发,由应急办进行调整备案。
(二)工作职责
1.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和开展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负责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有关情况;负责及时传达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负责审议重特大事故处理报告,并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示范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履行应急值守职责情况;负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示范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本预案;负责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督促检查示范区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承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示范区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事故发生镇政府、农牧林水局及公安、民政、卫生、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体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负责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负责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负责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并依情况变化履行本预案未尽的其他职责。
三、预防预警
(一)应急值守
示范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和两镇农机监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救助电话。农牧林水局办公室电话:8640188、农机监理所电话:8640456。农机监理部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二)预防措施
1.加强有关农机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手知法、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2.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切实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3.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责任体系,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农牧业机械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农村牧区道路、田间、场院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镇、嘎查村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预测预警
1.示范区农机监理机构通过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2.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示范区农机安全监理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盟应急管理局和盟农牧局,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至9人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4万元以上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至9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二)信息报告
1.事故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农机监理站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2.事故快报
示范区农机部门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报案后,应立即写出事故快速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等;
(2)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先期处置
(1)农机事故发生后,对应事故级别的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员赶赴事发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同时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勘查和处理。
(2)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情。
(3)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对应级别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现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终结,宣布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结束。
(4)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总结分析,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同级安委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原因、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示范区农机监理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二)装备保障
示范区农牧林水局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通讯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三)资金保障
示范区财政部门要优先将农机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四)队伍保障
示范区农牧林水局、农机监理及有关单位有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六、宣传培训
(一)宣传教育
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培训
定期参加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示范区农牧林水局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七、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一)本预案由示范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二)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示范区农牧林水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农牧林水局备案,示范区农牧林水局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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