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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强化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牧林水局:

经示范区2025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强化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强化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强化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试行)》(内党农牧办发〔2025〕35号)文件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涵盖脱贫攻坚和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产在过渡期后持续发挥效益,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管理措施。

一、管理范围及类型

自2012年起,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以下简称“各类资金”)投入所形成的项目资产,依据性质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具备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具体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嘎查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涵盖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含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助力脱贫(监测)户发展而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二、建立台账

农牧林水局组织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全面摸清各级各类项目资产底数并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实施信息化管理(行政事业性资产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登记入账)。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来各级各类资金投入情况,建立示范区、镇、嘎查三级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应至少包含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信息。同时,分年度分类建立示范区、镇、嘎查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日期、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等。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以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三、确权移交

合理界定项目资产权属,有序完成资产移交,并将其纳入相应管理体系。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量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尽量将资产权属和收益向下倾斜,确权到嘎查。法律法规、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帮扶(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属于不动产的项目资产须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到户类资产归农牧户所有,并建立健全到户类资产台账。投入嘎查形成的资产确权至嘎查集体;嘎查联建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嘎查,由镇级向嘎查移交,并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由镇级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嘎查。难以明确归属嘎查的产权归属镇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确权移交。由示范区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管理,项目审批明确产权归属的按照审批执行,未明确产权归属的由管委会指定产权归属单位。由行业部门跨镇、跨嘎查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项目审批明确产权归属的按照审批执行,未明确产权归属的由管委会指定产权归属单位。

四、清算核实

每年3月底前,农牧林水局联合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结合“三资”清查,对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依据资产权属,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并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需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且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按年度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五、管护运营

遵循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工作,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护运营方案,保障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一)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的,自行负责运营管理;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经营方式的,依法依规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主体须签订合同,详细约定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遵照执行。经营主体应确保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运行;因管护运营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经营主体严禁利用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融资活动。对于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运营。

(二)公益性资产。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行业标准,规范履行管护职责。示范区级公益性资产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护;镇级公益性资产由镇政府负责管护;嘎查级公益性资产由嘎查负责管护。针对嘎查集体管护力量不足的情况,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管护经费从嘎查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列支。

(三)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行管理,嘎查“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提供技术指导等工作。

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协议约束等原则,严格依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操作流程。同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项目资产安全。针对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六、收益分配

(一)收益收缴。示范区、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项目资产责任单位负责收缴,及时上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并将收益及时分配到嘎查集体经济账户;嘎查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统一管理。

(二)收益用途。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工作,包括开发公益性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购买“防贫保”与“项目资产保险”、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嘎查集体经济,有效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

(三)分配方案制定与审批。产权归属示范区的项目资产收益,由项目主管单位拟定分配方案,提交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印发后执行;产权归属嘉镇、腾镇的项目资产收益,由嘉镇、腾镇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报农牧林水局备案;产权归属嘎查的项目资产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批准后,报镇政府备案。发放到户的收益金在公告公示后,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对于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收益分配情形,需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结果应及时公开。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益率与禁止性规定。嘎查集体资产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采取市场询价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如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债务相关资产。政府债务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若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债务未全额偿还前,严格控制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等行为。专项债形成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捐赠。

七、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和集体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资产能够正常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予处置。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审批程序。

(一)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合同(协议)到期资产、需变更产权资产、淘汰报废资产、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资产,以及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需处置的其他情形资产。

(二)处置类型。资产所有权处置通过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经营权处置,针对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且合同或协议到期的经营性资产,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处置;对闲置经营性资产进行盘活利用。报损处置,对损坏、损毁资产进行处置,能修复、改造的应恢复使用功能;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规定予以核销。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经技术鉴定或按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三)处置审批与收益管理。产权归属示范区和两镇的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指定管理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金融局、农牧林水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处置所得资金重新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保资金不闲置、不流失。产权归属嘎查的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嘎查“两委”提出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镇政府审核后实施,处置结果报镇政府备案,并由镇政府抄送农牧林水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所得用于本嘎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嘎查“两委”负责监督,并向嘎查“两委”备案。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处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责任分工

(一)示范区管委会统筹推进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和重大问题决策,明确嘉镇、腾镇和有关部门管理责任,充实工作队伍,做好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工作。农牧林水局负责协调配合,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供意见建议,提出示范区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指导监督两镇、嘎查将确权到嘎查的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示范区级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示范区各部门将国有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由财政金融局进行审核评价。

(二)嘉镇、腾镇人民政府是镇和嘎查两级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区域内确权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

(三)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到本嘎查项目资产的后续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并加强对到户类资产的指导服务监督。

九、组织保障

加强对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示公告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用、违规处置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并由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牧林水局负责解释。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方案(试行)》(腾综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帮扶项目资产清查工作专班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帮扶项目资产清查工作专班


组  长:孙 多 勇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黄 廷 文        农牧林水局局长

成  员:高    媛        财政金融局局长

金斯琴巴图         社会事务局局长

呼格吉勒图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张    旭        嘉尔嘎勒赛汉镇镇长

徐    珉        腾格里额里斯镇镇长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林水局,黄廷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牧林水局负责组织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台账数据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相关部门要立足自身管理责任,认真审核帮扶项目资产清查结果后报送农牧林水局,由农牧林水局汇总形成示范区帮扶项目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和资产登记管理台账汇总表报送阿拉善盟农牧局。如无特殊情况,今后人员任免动态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阿孪管办发〔2025〕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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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