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和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2-3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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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各委、办、部、局:
经示范区2025年第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和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和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健全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项目和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规范园区及化工园区建设,促进科学、持续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恢复重建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中,化工类项目除需满足本办法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化工行业专项准入与退出规定,且原则上在自治区审定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建设。
二、准入管理
(一)基本准入条件
1.产业政策合规性。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和自治区产业发展项目政策;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符合园区“禁限控”目录;严禁新建《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所列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及设备。
2.投资与经济指标。新建项目要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投资、税收与就业贡献。新建工业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亿元,高新技术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建设确属园区延链补链的项目总投资不做限制;根据《阿拉善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全盟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的通知》(阿工信发〔2022〕139号)文件要求,能源化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9万元/亩;化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6万元/亩;生物医药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1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冶金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5万元/亩;装备制造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1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万元/亩;采矿业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4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其他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47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12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万元/亩。
3.安全准入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建设项目须由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工艺,必须通过自治区级安全可靠性论证;精细化工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项目须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4.环保准入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布局和规划环评要求;符合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级管控要求。
5.资源能源利用。工业用水定额达到自治区“先进”标准;能源消耗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节能技术。
(二)鼓励准入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基本准入条件”,降低投资总额及短期税收贡献的标准,优先准入: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中鼓励类项目。
2.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项目。
3.属于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5.拥有项目建设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项目。
6.对园区现有产业链具有延链、强链、补链作用的项目。
7.盘活“双停”企业资产的项目。
(三)准入审查要求
1.分级分类审查。根据项目投资金额、项目类型、建设性质等标准,开展分级分类联合审查工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计划列入盟级重点以及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审查,按程序上报管委会分管主任专题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其余项目由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入园标准和发展需要进行审查,报分管主任会议研究。
2.安全专项审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项目,须通过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新建项目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
(四)准入程序
1.签约。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接洽、考察和签约等工作,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投资合作协议及土地出让等合同条款约定及落实,将投资强度标准纳入《项目投资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同中。管委会与新办理用地手续或新引进注册登记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时间早于项目办理立项手续。
2.评估。经济发展局牵头为拟建项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建设主体须提交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党政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农牧林水局、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从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投资和经济指标、工艺技术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环境生态影响、安全风险状况等多个维度对拟建设项目的落地条件进行研判与评估。
3.审查。各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复杂事项或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可适当延长,并提前告知经济发展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对园区行业发展的影响,由经济发展局2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分管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并上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技改项目可直接进行立项审批。
4.行文。党政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依据相关会议研究情况,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三、退出管理
(一)退出情形
企业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退出程序: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准入资格。
2.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存在不符合用地规划类型、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造成土地闲置等情况。
3.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核准或备案内容不一致,且拒不整改。
4.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消防等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5.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
6.项目建设主体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招商引资协议的情形。
非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启动退出管理时,由管委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二)退出方式
1.协商退出。对于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由经济发展局与项目建设主体协商一致,实行协商退出。项目建设主体应依法依规对有 关资产和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处置,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
2.兼并转让。企业(项目)若因兼并、转让等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由经济发展局协助项目建设主体通过合法合规的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运作。在符合园区准入相关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园区内其他企业,同时鼓励招商企业参与收购园区内企业。园区内企业发生兼并或收购行为后,可由兼并或收购企业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履行期限,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和园区的稳定发展。
3.强制退出。对于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首先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与项目建设主体进行充分协商。若协商无果,且符合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作协议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
在强制退出过程中,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企业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等已构成法律、法规规定应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执照的违法行为,由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对企业的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处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源的重新调配和高效利用。
(三)退出程序
1.约谈告知。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管委会依据违规或违约的具体情形,组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明确告知企业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政策条款,使企业清晰认识到自身状况。
2.限期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在约谈结束后,根据约谈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建设主体展开协商,共同探讨并形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解决难度,合理约定整改期限,要求企业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在整改期间,相关部门持续跟进,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若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整改。
3.清退执行。管委会综合考量企业的整改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慎研究确定企业具体退出方式。若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未达到要求,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济发展局协同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清退工作。清退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例如,若企业存在未清偿债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清算组清理企业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企业拒绝配合清退工作,管委会将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清退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地进行,维护园区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
四、其他要求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前已按规定完成立项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准入规定进行管理。若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对于通过审查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科学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秉持严管与快批相结合的原则,全力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三)本办法由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阿孪管办发〔2025〕17号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方案(暂行)》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和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音频解读: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方案(暂行)》的通知.m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