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5-00550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字号: | 阿孪管发〔2025〕9号 | 成文时间: | 2025-06-24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6-2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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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财政金融局,农牧林水局:
经示范区2025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示范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贯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全过程。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嘎查村”);实行嘎查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苏木镇农牧业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办)。本制度中“四议两公开”是指嘎查村党支部会提议、嘎查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是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沙漠、丘陵、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及存货等)、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二) 坚持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三) 坚持权责明确、分级管理;
(四) 坚持资源集约利用、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示范区农牧林水局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镇、嘎查村建立健全和执行“三资”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负责。
第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制度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集体“三资”管理单行或并行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印鉴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等;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登记及折旧制度,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资源登记制度、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内部控制制度;“三资”管理培训制度等),并形成制度汇编。所辖嘎查村可直接执行苏木镇级制度(除按照规定必须由嘎查村级制定的制度外),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形成嘎查村级制度并报苏木镇备案。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每年年初嘎查村应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嘎查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审核同意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定后,报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备案,预算调整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每年年终嘎查村应根据该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提交嘎查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定后,报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九条 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原则,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财务预决算方案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监委会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
第十条 嘎查村级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包括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嘎查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嘎查村集体账户核算,委托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第三方财务公司管理,委托第三方财务公司管理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必须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 缴存各项收入时,经办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各项收入款项一旦确定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的,须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资金核算原则上不发生现金交易;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出纳员每月末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保证银行存款账实相符;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应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制定的支出审批制度,对嘎查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的额度进行划定,明确苏木镇人民政府、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嘎查村三级审批权限及支出资金限额。嘎查村常规支出额度应适当放宽,以保障嘎查村正常经济活动需求。
第十六条 嘎查村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进行专业评估,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呈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嘎查村公务支出,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应当制定专项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嘎查村干部的各类补助实行“定额补助,实报实销”制度,不得以工资、补助等形式一次性列表发放。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嘎查村的集体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集体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含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嘎查村固定资产建造、购置、登记、产权确认及入账流程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建造、购置、登记、产权确认及入账时,根据固定资产性质,所需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开户银行付款凭证;固定资产发票;各类费用发票及报销签批单;购置合同;询价表或招投标手续;“四议两公开”资料;工程预算决算书;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报告;接受补助捐赠资产移交接表;接受补助捐赠资产登记表;各类项目资金项目书等。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除外。对承包给单位、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实行专人管理,一年至少盘点一次,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扶贫资金项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务必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出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招租、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购买者。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的期限不得超出法定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应由嘎查村集体提出并实施,重大事项应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报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嘎查村监委会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时,应签订经济合同,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 嘎查村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民公开;生物资产购销应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应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集体资产经营,嘎查村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年公开一次,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售等流转变更情况要随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嘎查村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也可由村民代表、“两委”(理事会)、监委会(监事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半数以上。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产实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全程由项目归属、审批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和嘎查村共同监管。
项目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二)预算控制原则: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不得挤占嘎查村集体资金。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项目资金使用应追求效益最大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内外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资产建设期间,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应配备专人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建设进度顺利。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归属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项目资产建设竣工完成后,项目归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各方出具项目建设竣工资料,交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属于嘎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应建立资源台账,嘎查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图片资料。
第三十三条 资源台账和登记簿应当明确记载资源名称、类别、权属、界限、面积、具体位置等内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记载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编号等。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嘎查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承包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对承包到户并经土地确权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允许村民抵押、担保和流转,增加其融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
第三十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合同期限不得超出法定期限,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嘎查村级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第三十八条 嘎查村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资源用于经营项目的,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进入市场租赁、入股、转让、抵押、担保。
第四十条 嘎查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登记备案制, 由嘎查村与受让方依法签订统一样本的流转合同, 由嘎查村录入“农村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系统,并向苏木镇备案。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规范应用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在会计业务发生时,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账务处理,规范填制记账凭证及记账凭证封面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规范资金收入、支出票据的粘贴内容。收入票据粘贴顺序: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支出票据粘贴顺序:记账凭证—银行支出凭证—费用报销审批单(填写、签批必须完整)—收款方出具的发票、收款收据(收条)—特定业务所需各类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预决算书、询价表、项目验收单、各类资产物资入库验收单等—特定业务所需的“四议两公开”资料。
第四十三条 规范建立健全嘎查村资产、负债、资源明细台账(册)。嘎查村在财务经济活动中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定期打印、装订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相符。
第四十四条 嘎查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严格做好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工作;专用收款收据由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负责申领、保管、发放、回收,并建立专用票据登记簿。
第四十五条 嘎查村财务印鉴管理应按照“专人保管,分别存放”的原则,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必须指定不同保管人员专人负责,分别保管。
第四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应当由会计主管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使用时,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并经嘎查村负责人批准。严禁在空白凭证、表格、票据等资料上使用财务印鉴。
第四十七条 财务专用印章丢失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向嘎查村负责人报告,第一时间向开户银行挂失,及时申请刻制新印章。财务专用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应报请嘎查村负责人、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负责人销毁,及时更换新印章。
第四十八条 嘎查村“三资”监管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委托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指定专人代管,负责“三资”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变动维护、审核上报等日常工作,操作人员对信息系统安全负责,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软件系统账户进行登录测试、系统升级、常见错误排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对第三方代理财务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登录检查;系统管理员要保证财务管理软件的安全运行,严禁私自安装未经认证的软件,严禁泄露账户名和登录密码,泄露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嘎查村必须配备财务会计、出纳员、报账员。财务人员任用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嘎查村选聘、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熟悉和掌握财会工作,具备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会计岗位不得设置一人多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员,会计人员一经任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退休、调岗或因故离职,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监督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履行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清单包括:会计凭证、报表、账簿、款项、公章、实物、银行账户及其他(移交人对所移交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交接过程必须有监交人参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明确责任。
第五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嘎查村外聘财务人员或外包财务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集体财务外聘(外包)单位或个人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合同内容,签订规范合同。
第五十三条 嘎查村实行报账员定期报账制,具体周期可由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嘎查村根据实际业务量进行规定。
嘎查村报账员职责:
(一)按照规定填写各类报账单,完成提交相关凭证、各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审批签字等环节。
(二)妥善收集、整理、管理各类财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银行票据、合同等。
第五十四条 报账员应按规定及时到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报账,将报账的原始单据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不得积压,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十五条 报账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报账员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嘎查村集体财务信息,不得私自复制或外传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要将“三资”管理知识培训纳入日常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财会、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审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与三资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等。
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
第五十七条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要求,嘎查村要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嘎查村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①经营收入;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投资收益;④土地补偿费;⑤救济扶贫款;⑥上级部门拨款;⑦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嘎查村干部工资、补助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库存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 ⑤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①内部往来;②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③银行贷款;④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④提取福利费数额;⑤投资分红数额、成员根本数额;⑥其他分配。
(七)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八)各类资源及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 集体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他需要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六十条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要求,嘎查村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结合嘎查村地域辽阔,农牧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确定为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第六十一条 嘎查村财务公开应以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要形式。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明白纸”、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六十二条 财务公开基本程序:
(一)嘎查村报账结束,会计人员及时完成记账、结账,按时填制公示表格,整理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前,通过张榜、网络上传等形式进行公布。临时需公开的事项,以相同方式进行公布。
(二)嘎查村财务公开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嘎查村留存一份,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存档一份。
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各嘎查村财务公开情况,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财务公开不及时或不全面等情况,责令嘎查村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报示范区农牧林水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嘎查村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监督委员会,监委会成员应当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办事公道,有一定的财会、管理知识,在村民中享有威信。
第六十四条 监委会自觉接受各级农牧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参与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财务事项决策、监督财务公开等;对嘎查村开支有不同意见的,应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报苏木镇人民政府代理裁定,不得无理干扰嘎查村正常工作。
第六十五条 嘎查村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的经济活动范围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
第六十六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嘎查村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列入嘎查村重大事项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嘎查村的资金管理、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经济活动事项金额为限,明确划定嘎查村重大事项范围,确定经济活动事项是否需要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嘎查村在会计业务发生时,原则上每笔会计业务都要附“四议两公开”的部分或全部资料。
第六十八条 嘎查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范围:嘎查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十九条 嘎查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嘎查村监委会负责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嘎查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使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资金要及时缴存到资金专户。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七十条 收益分配应遵循效益决定分配原则, 以效益为基础,坚持发展优先、按股份分配、民主决策,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收益分配前,嘎查村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核算本年收益,制定分配方案。任何捐赠、赞助、帮扶资金以及财政项目资金一律不得计入当年收入。
第七十二条 嘎查村收益分配一般遵照以下顺序: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共服务,包括转增资本及公益设施建设等;
(三)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支出;
(四)按照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第七十三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收益分配的比例,根据嘎查村的实际情况和章程确定,原则上公积公益金、福利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当年可分配盈余的30%,之后根据示范区嘎查村经济发展状况、公益事业建设需求、成员生活水平等情况,若需要调整计提比例范围的,在充分征求苏木镇、嘎查村意见建议后予以调整。
第七十四条 对为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给予一定报酬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单独制定奖励办法,明确奖励范围和奖金额度。
第七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约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方案中须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审核通过后完成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全体成员公开(审核通过后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嘎查村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专款专用,成员(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对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要做好日常债权债务监管。嘎查村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嘎查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嘎查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重大事项决策范围,进行经营项目评估,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嘎查村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嘎查村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严禁将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村民个人。
第七十八条 嘎查村出借资金需进行必要的评估,做好合同签订、制定还款计划、提供抵押担保等工作,同时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严禁私自出借集体资金、严禁出借财政资金。
第七十九条 嘎查村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债权债务情况(总额、构成、用途,债权清收方案、债务化解方案,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的、无法清偿或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无法追偿的,或因债权人、债务人死亡,无需清偿或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由嘎查村委员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议,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债权债务的减免。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条 示范区农牧林水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八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对嘎查村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对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示范区农牧林水局按工作计划或需要对示范区全部嘎查村集体经济进行全面审计或进行抽查和专项审计。
第八十二条 嘎查村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各审计单位及时向村民(成员)公布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十三条 嘎查村要认真执行各级审计机构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及时完成整改工作。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八十四条 嘎查村下列行为需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资金借出、借入;对外投资;大型资产建设、购置、资产租赁、资产处置;资源承包、发包、租赁、流转;集体土地征占;项目资产建设;其他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事项。合同内容要准确完整,需合理确定价格, 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
第八十五条 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承包期应符合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集体资产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
第八十六条 嘎查村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代表嘎查村签订任何合同;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或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条款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例如,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租金、承包款、违约金或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等行为,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要及时终止合同,逐级申请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对协调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阿左旗农牧部门仲裁,严禁越级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上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八十八条 嘎查村所有合同要造册登记,对合同项目、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台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跟踪服务。每年对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到期前的一个月内,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款项,纠正合同条款执行不到位、合同到期未及时变更调整等问题,杜绝低价合同、长期合同等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嘎查村签订的书面合同,原则上要求一式四份,合同双方、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会计各一份;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嘎查村在“三资”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总称。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财务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九十一条 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负责对所辖嘎查村集体“三资”档案进行统一专室专柜存放管理。应按时对财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十二条 对已归档的各类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抽出,确需借阅的,须经嘎查村、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档。
第九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进行保管,财务档案原则上需要永久性保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单,报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并将清单归档。
第九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的档案管理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电算化软件“文档资料”的保存。
(二)定期备份会计电算化软件中的核算数据。
(三)会计电算化软件中的各类账簿定期打印,装订成册。
(四)会计年度结束,备份两份完整电子档案分别保存。
(五)所有会计档案必须造册登记,以备查用。
第九十五条 嘎查村财务档案不得交由外聘财务人员或财务公司保管,必须由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统一保管。嘎查村外聘(外包)财务公司或财务人员的,要求代理服务机构做好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每年6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财务档案移交至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
第九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一)永久保存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二)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
(三)保管期限为10年
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四)固定资产卡片账,需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没收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不得非法利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金、资源进行担保。
第九十八条 嘎查村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故意违纪违法,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嘎查村集体“三资”各项管理制度的;
(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采取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集体“三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过错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农牧林水局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牧区集体“三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 苏木镇综保中心(或经济发展办)财务人员、委托代理记账人员代管嘎查村级财务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督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财务管理系统操作规程或因责任原因人为造成资料丢失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并由阿拉善孪井滩农牧林水局负责解释。原《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孪农发〔2024〕80号)同时废止。
阿孪管发〔2025〕9号 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