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5-00380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7-07 | |
公文时效: |
【通告】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7-0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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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企监字〔2016〕104号)文件精神,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示范区范围内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在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登记注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进行年报的,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
二、清理时间
2025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清理程序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统计、排查和梳理,并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税务局协助提供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逐一核实上述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我局将根据税务部门的核查信息确定清理工作其他事项。
四、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分不同情况,我局将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在补报年度报告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我局在审核其提交材料后手续完备的,将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能够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将免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处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名单通告如下,请名单中企业在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携带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同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在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登记注册连续两年(含)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名单
联系地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83--8641127
特此通告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