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5-00523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9-2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化工园区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2025-09-23 12:10
- 浏览次数: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化工园区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孪井滩示范区”)为加强园区内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孪井滩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定义和术语
(一)承包商:本制度所称承包商是指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工程技术服务,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
(二)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设和拆除活动。
(三)检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检测、修理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技术措施。
(四)专业服务:指涉及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的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设备调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检测、计量、物料转运、装卸等。
(五)安全能力授权培训和考核:指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或在设区的盟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开展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孪井滩示范区内企业承包商以及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孪井滩示范区内企业以及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对其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附件4)并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与主体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
(四)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相关专项培训,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工作区域出入卡,并纳入“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承包商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五)建立承包商入厂的工机具、设备核查制度,按要求进行核查。
(六)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作业方案等。
(七)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组织承包商参与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八)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关于作业许可的要求,做好承包商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
(九)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奖励。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十)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十一)将承包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
(十二)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本企业的事故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包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按照法律法规,对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进行自检或检验检测,确保达到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正确使用。
(六)制定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参与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七)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八)负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园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企业承包商纳入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督办、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等措施。负责收集、核实并及时更新本行业领域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承包商 “黑名单”和承包商退出名单。
根据“ 三管三必须”原则,对各相关职能部门承包商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已投产化工企业、冶金工贸企业、矿山企业、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承压管道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检测、计量等行业领域承包商管理。
(二)经济发展局负责新能源领域安装、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通信建设工程等涉及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行业领域承包商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园区环境卫生、路灯、绿化管养、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领域承包商管理。
(四)农牧林水局负责涉及农业、林草、水利等行业领域的承包商管理。
(五)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环保设施以及企业环保新、改、扩建等项目行业领域承包商管理。
第三章 承包商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八条 承包商准入:企业应明确对外委托项目所需条件,组织分析、评估发包项目风险和要求。在获得承包商相关信息后,应当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附件1),承包商资格审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商取得的资质、资格许可证。
(二)承包商安全业绩。
(三)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四)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承包商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七)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承包商选择:企业应根据项目施工类型、作业风险等情况,明确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综合评定承包商的能力,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安全业绩和表现的承包商,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杜绝因恶性低价竞争降低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签订安全协议:企业与承包商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要求。安全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告知。
(二)双方工作范围和安全责任界定。
(三)企业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考核规定。
(四)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终止施工特殊条款。
(六)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人员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对其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二)施工区域的危险作业项目、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
(四)施工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五)施工现场的应急响应和异常处置要求。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承包商应当对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报企业备案。
(一)作业人员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二)施工工艺和设备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环境发生变化的。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承包商入厂(场)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场)证,保证人证相符。承包商人员应遵守门禁管理制度,凭证入厂及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开工前协调:开工前,企业与承包商双方应当召开协调会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同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承包商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控制要求。
(三)施工现场环境、设备、设施、安全等管理要求。
(四)承包商对人员、设备管理情况的说明,特别是保障作业人员资质的措施。
(五)现场安全监督、奖惩、审核、作业许可等要求,包括劳保用品穿戴规定等。
(六)现场作业风险辨识及控制要求。
(七)现场作业条件的确认。
(八)现场应急措施。
(九)指定双方责任人员或安全管理联系人,确定现场负责人。
第十五条 编制作业规程:承包商应当对涉及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伤等风险的施工编制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并与企业共同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企业应当对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至少包括:
(一)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二)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人身、环境安全的异常工况等场景时,及时终止作业、撤离人员的要求。
(三)作业票证管理、临时用电、厂内机动车等特殊要求;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四)装置退料、吹扫、能量隔离措施等。
(五)组织作业人员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第十七条 工机具确认:企业应当对承包商的施工机械、工机具及配件的完好性进行确认,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承包商在企业存放工机具及相关物料,须经企业许可,并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承包商现场办公区的设置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与作业区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并经企业许可。
第十九条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当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特级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当全程视频监控。发现承包商作业人员不满足安全要求时,应当立即终止作业,采取人员更换或再培训等措施。
(二)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承包商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的作业活动时,企业应当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协调管理。
(三)承包商作业活动内容、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企业变更管理程序,修改安全协议和施工方案,经企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承包商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作业许可管理,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应当满足GB30871有关规定。
(五)企业和承包商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爆破物、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储存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管线倒空、置换干净后进行能量隔离。
(七)作业完成后,企业和承包商应当进行完工验收,共同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园区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承包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企业应当定期对承包商安全业绩进行评价(附件3),评价总分86~100分的为优秀档次,76~85分的为良好档次,66~75分的为合格档次,65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档次。评价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承包商评价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承包商选择阶段,以量化评估方式对承包商资质、安全业绩、安全管理、施工专项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对承包商培训、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三)项目结束后,对承包商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周期超过一年的承包商,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承包商安全业绩评价。项目周期少于一年的承包商,在项目完成后进行承包商安全业绩评价(或统一到12月底前评价)。
第四章 黑名单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强化承包商综合评价结果运用,特制定承包商“黑名单”制度。“黑名单”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等原则。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况的,列入“黑名单”: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造假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业主指令,对工程造成工期滞后及费用损失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挂靠其他单位承接业务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六)服务过程中,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的。
(七)服务或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的。
(八)隐瞒、不报、谎报事故并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阻挠、拒绝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
(十)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现场、破坏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给示范区及园区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十一)随意在示范区内占地设置临时生活办公区;不落实现有生活办公区安全、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未经批准,新增设置临时集装箱建筑物,随意租赁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土地进行生产生活和办公的。
(十二)纳入上级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黑名单”管理的。
(十三)其他给示范区及园区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十四)被纳入黑名单的承包商,惩戒期内再次违法违规违约的,经认定后从重处罚,直至实施永久惩戒。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黑名单”认定由各企业负责初步认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委员会最终认定。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一并纳入承包商“黑名单”处理。
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承包商安全业绩评价表》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纳入承包商“黑名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各企业应当于初步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拟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登记表》(附件2)并报送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由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至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最终认定后,由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承包商“黑名单”、合格承包商名录及承包商退出名单在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政府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介进行统一公示。
第二十六条 列入承包商“黑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限制参加示范区公开或磋商的招投标及服务项目和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各企业聘用承包商前,应当查询承包商“黑名单”,限制名单内承包商进入示范区及园区内企业服务。
第五章 承包商退出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况的,责令退出园区,同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限制准入:
(一)以欺骗行为,进入孪井滩示范区承接项目的。
(二)以不法手段谋取利益的。
(三)在示范区或园区内企业承接项目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责令退出园区,同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限制准入: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挂靠其他单位承接业务的。
(三)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性标准的。
(六)隐瞒、不报、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阻挠、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
(十)对工程部派驻的项目经理。未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的。
(十一)编制报告,未进行现场考察的,报告与现场存在较大出入。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责令退出园区,同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限制准入: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五)存在无证上岗的。
(六)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八)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九)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
(十)阻挠、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
(十一)对施工队伍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不力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责令退出园区,同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限制准入: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七)转让资质证书的。
(八)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作业安全分析
第三十二条 设计相关作业的,企业应当组织承包商,根据作业活动情况选择适用的辨识分析方法,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
第三十三条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进行辨识。
第三十四条 对作业活动的风险分析,一般采用作业安全分析法(JSA)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承包商作业,大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高处、动土、盲板抽堵、断路、射线等危险作业,容易引发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必须全面准确辨识分析。
第七章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涉及相关作业的,企业应当组织承包商,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从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有害物质和能量进行屏蔽或隔离,对施工工艺及设备设施进行安全设计和优选,消除或减弱作业危害,机械化作业替代人工作业,报警和警示,监测监控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作业程序、安全许可、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对承包商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培训教育措施,包括:企业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专项安全培训和安全措施交底等,承包商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个体防护措施,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手套、绝缘鞋、空气呼吸器等,满足《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的要求。
第四十条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承包商开展应急演练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承包商资格审查(样式)
2.承包商安全业绩评价表(样式)
3.拟纳入承包商黑名单登记表(样式)
4.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样式)
附件 1
承包商资格审查 (样式)
甲方 | 确认时间 | 甲方签字 | ||||||
承包商 | 地 址 | 承包商签字 | ||||||
承包项目名称 | ||||||||
内容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
是否取得与承包项目相匹配的资质或资格许可 类别及等级 | ||||||||
近 3 年以来的安全业绩和表现是否合格,是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引 用和诉讼、劳动纠纷等 |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 ||||||||
承包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 应资质证书,人员数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 ||||||||
承包商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 ||||||||
承包商拟投入项目的个体防护设备是否配足 | ||||||||
承包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设立以及 应急救援器材配置情况 | ||||||||
承包商安全承诺 | ||||||||
承包商拟投入项目的大型作业设备完好性情况 |
附件 2
拟纳入承包商黑名单登记表(样式)
承包商(名称) | 承包项目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承包商地址 | |||
主要违规行为及安全业绩 评价结果 | |||
填报单位意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注:主要违规行为内容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附件 3
承包商安全业绩评价表 (样式)
承包商名称 | 合同编号 | |||||||
服务 类别 | □基建施工; □设备类检修、改造工程施工; □设施类检修、改 造工程施工; □巡检维护服务; □安装服务; □设计服务; □监 理服务; □劳务服务; □咨询服务; □其他 | |||||||
项目开始时间 | 项目结束时间 | |||||||
评价时间 | 评价人员 | |||||||
评价单位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控制总分 | 扣分 | 得分 | |||
1 | 合同履行能力 | 施工合同履行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生一 次酌情扣 1 分。 | 5 | |||||
2 | 质量保障能力 | 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酌 情扣 2 分。 | 5 | |||||
3 | 施工进度控制 | 施工进度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酌 情扣 1 分。 | 5 | |||||
4 | 制度落实 |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 每发生一次酌情扣 1-5 分。 | 5 | |||||
5 | 人身、设备 风险控制 | 发生人身轻伤扣 5 分/次,人身重伤扣 10 分/次,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进行否决 (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 | 10 | |||||
6 | 工作许可手续 及作业管理能 力 |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票、进厂审批、施 工方案审批、监理单位批准、政府许可 等不全或未按规定办理即开工或进入现 场的每次扣 2 分;作业管理能力不符合 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3 分。 | 10 | |||||
7 | 管理层对安全 生产的重视 | 管理层未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施工资 源投入,未认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项目责任单 位反映的问题的,每发生一次扣 2 分。 发生其他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事项,酌情 扣3分。 | 5 | |||||
8 | 管理人员职责 |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组织施工作业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 1 分。 | 5 | |||||
9 | 安全培训 | 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 1 分。 | 10 | |||||
10 | 安全投入 | 未按规定配置足够的安全工具、个人防 护用品的,每发生一次扣 2 分。 安全工机具、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作业 需要或规程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 2 分。 发生其他安全投入不足的事项,酌情扣 1-5 分。 | 10 | |||||
11 | 施工资源投入 | 未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足够的人力资源、 施工设备、工机具等资源的,每发生一 次扣 1 分。发生其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 的事项,酌情扣 2 分。 | 10 | |||||
12 | 施工组织 | 未按照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进行现场 作业及准备工具、材料、图纸资料等每 次扣 1 分;未认真进行施工组织,施工 准备不充分、现场勘查不到位、作业文 件编制不结合实际的,每发生一次酌情 扣2分。 | 5 | |||||
13 | 现场安全设施的符合性 | 现场安健环设施布置不符合要求或不满 足作业需要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 2 分。 | 5 | |||||
14 | 内部安全技术交底 | 作业前未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学 习和现场安全交底的,每发生一次酌情 扣2分。 | 10 | |||||
15 | 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 | 人员执行作业文件不到位,或发生违章 的,每发生一次酌情扣 1-3 分。 | 5 | |||||
评价得分 | ||||||||
评价结论(总分 65 分 及以下为不合格;66-75 分为合格;76-85分为良好;86-100 分为优秀) | ||||||||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分管负责人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主要负责人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附件 4
XXXX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 (样式)
序号 | 承包商名称 | 地址 | 承包项目 | 联系人 |
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说明:最上方XXX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处需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