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5-00563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字号: | 阿孪综办发〔2025〕12号 | 成文时间: | 2025-09-26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9-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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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各委、办、部、局,黄灌中心:
经示范区2025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评审科学化、规范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推动区域内各民族在经济建设中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机制。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且所有财政投资项目需确保有预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工程建设,特殊情况确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必须建设的,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待预算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是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中心根据项目评审需要,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协助(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或占比虽低于50%但政府通过股权控制、协议约定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运营实施实质管理的工程类项目、财政专项,同时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均应进行财政评审。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含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预算、结算评审适用本办法。同时,凡政府交办的非财政性投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在内蒙古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预算与结算项目,均应安排进行预算和结算评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在项目招标前,最高限价须经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中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送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对于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结算实行初审、复审、三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项目进行初审,核实已完成工程量、验收报告与合同约定建设内容的一致性,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及初审意见提交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二次复核);复审完成后,由评审中心进行三审;三审通过后,方可出具最终结算审核结论。
第七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报送财政部门开展评审:
(一)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预算与结算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合同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无需报送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结算评审;
(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工程,由建设单位前期与施工单位确定价格的项目;
(四)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阿拉善盟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评审方式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支出进度评审,会同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跟踪评审,并作为财政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审方式: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采取直接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其中,委托评审项目数量占比不高于当年度评审项目数量的40%,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
第四章 报审资料和报审要求
第十条 项目评审报审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阶段以清单列表形式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由相关单位签章并归类成册(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签字并加盖相应公章),签证单需要签证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预算(含最高限价)评审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代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3.图纸会审记录(如有);
4.工程勘察报告(按工程建设类型审批规定提供);
5.经建设单位审查的工程预算书(附专业计价软件电子版预算书);
6.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竣工结算评审
1.招投标文件(含招标补遗、答疑文件);
2.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3.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并附电子版);
4.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书、计算底稿(附专业计价电子版结算书);
5.实施进度及时间节点说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会商会审纪要等相关资料;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与工程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首要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单位需对编制过程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资金收支与资产形成等情况。
(四)政府投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结算项目,建设单位须上报财政金融局进行工程结算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预算编制书:采用专业计价软件编制,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
2.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确认);若无竣工图,需提供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书,详细说明施工工艺、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过程及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会议纪要:包含涉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施工方案变更等关键事项的会议记录,需加盖参会单位公章;
4.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需提供合同原件;
5.验收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询价单(需明确询价时间、供应商名称、报价明细,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结算编制书:采用专业计价软件编制,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
8.其他资料: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不予受理:
(一)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二)对已开工、已竣工、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建设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评审的;
(三)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阶段改变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的;
(四)专业定制研发的产品、软件、专业设备及工艺美术类或具有工艺美术价值的项目等无行业参考标准的;
(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项目;
(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结算;
(七)竣工决(结)算突破概算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批示意见的;
(八)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
(九)报审金额超过合同价、中标价10%且无《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法理由的项目;有合法理由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概算调整审批文件,经财政金融局审核后可受理。
第十二条 报审要求
(一)项目评审资料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
(二)所有报审资料需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签字并加盖相应公章),按照电子化档案要求,提供报审资料需要的纸质和电子版资料(以刻录光盘形式),项目结算报审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报审。
(三)项目评审资料必须一次性完整报送,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补充或替换评审资料。由于漏报、少报造成无法出具评审报告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确需补充资料且不增加报审值的,建设单位须向评审中心提供补充资料的说明,阐述补充资料的理由,列明补充资料清单(上述资料需加盖建设单位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监理单位公章),经核实后方可由建设单位据实补充。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评审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报项目送审资料,并向财政金融局申请进行评审;
(二)财政金融局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评审要件齐全,符合评审条件的建设项目开展评审工作,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出具“补齐资料一次性告知通知单”,说明原因后退回委托单位,待资料齐全后重新报审;
(三)财政金融局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计价标准对项目实施过程、结算范围及方式、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计取、定额套用的合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初审;
(四)审核人员在建设单位组织配合下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送审资料告知书”,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充完毕,补充资料不能对已提供资料进行实质性否定;
(五)审核人员提出评审结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意见交换,三方核对无异议,形成最终评审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评审定案表;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评审定案表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定案表至财政金融局;
(七)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财政金融局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八)建设单位到财政金融局领取评审报告;
(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审定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金融局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财政金融局应组织专家对争议事项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仍有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再次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等;
(五)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
(六)专业机构针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八)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评审依据。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变更批准及时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规模变更须经原立项部门确认批复,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性变更须经建设方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确定,报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装修标准的变更,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变更的须经管委会主任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因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变化所需变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最优变更方案,编制变更预算,履行变更程序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五)因建筑材料供求问题需要变更使用材料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经济合理的代换材料。
(六)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因施工技术而发生的项目变更,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后方可变更,所发生费用由提出变更单位负责。
以上所提的变更项目不需增加投资,且对主体结构没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会商确定。
第十七条 变更签证的申报
变更签证申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签证的内容及范围、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签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附图、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及计算资料。
第十八条 变更签证的审批
(一)一般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第十六条论证后,按第十七条所要求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审批。
(二)一般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第十六条论证后,按第十七条所要求的内容报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三)一般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和重大变更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第十六条论证后,按第十七条所要求的内容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或个人过错导致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应依法依规并依据合同约定向责任方追偿。财政金融局有权对追偿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或签证,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工程变更签证在竣工结算时,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不予确认。
第七章 财政金融局评审中心职责、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负责示范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主要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的评审;评审结论报告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中介机构评审费的核算和支付;负责评审报告的接收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规范项目档案及电子档案管理,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对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40%的项目和长期无法出具评审报告造成退审的项目,向示范区管委会据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完成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金融局评审中心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或相关利益方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财物;
(二)不准利用评审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在被评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向被评审单位或相关利益方索要、借用钱物或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评审,擅自更改评审结论;
(六)不准泄露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
(七)不准利用评审中掌握的信息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如炒股、中介、咨询等);
(八)不准与被评审单位或相关利益方发生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非工作性质交往(如不当娱乐活动、旅游安排等)。
第八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依法依规报审,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符合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须确保变更事项不突破预算或已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报送结算评审,按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漏报、错报导致评审工作进度缓慢,无法出具评审报告的,造成项目退审,影响工程款拨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十二条 进入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评审中心。
第九章 中介机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完善的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 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减原因及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现违纪违法、故意提供不实内容的评审报告等严重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要遵守评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财政金融局将取消其对应项目结算评审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腾格里开发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腾综办发〔2018〕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评审送审单
2.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结算评审送审单
3.财政投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评审送审单
4.承诺书
阿孪综办发〔2025〕12号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