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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各委、办、部、局,黄灌中心:

经示范区2025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示范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保障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第三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  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临时救助实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制,担负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示范区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管工作。示范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示范区公安、党群、住建、农牧、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审核工作。受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委托,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可承担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工作。嘎查(社区)委员会应主动排查辖区内陷入困境的家庭,及时发现并报告困难情况,协助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对象排查、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临时救助及其他慈善活动。

示范区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服务站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救助对象主要是针对具有示范区户籍人口、居住在示范区辖区内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人口和困难发生在示范区的流动人口,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然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教育、医疗、残疾、突发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

(三)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虽无刚性支出,但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个人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异地户籍在示范区长期居住,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人户分离家庭。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上述条件中基本生活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后,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收入符合低保边缘对象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且无特殊原因拒绝介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七)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八)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或应由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九)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实物为主,以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民政专户,由示范区社会事务局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账户或根据救助对象本人授权委托支付至被委托个人账户。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各现金发放部门应明确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统计台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的困难对象,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生活困难及财产损失程度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吃药维持,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不含研究生教育),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学生到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家庭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在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6.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7.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示范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根据困难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8.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暂无生活来源,且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正人员,按照不低于示范区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9.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期间需住院护理负担的护工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捐赠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特殊情况下,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视其困难程度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救助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由示范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特别救助”,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示范区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万元以下救助。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或家庭收入骤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后,根据救助金额和审批权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按照个人自付部分40%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按照个人自付部分5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100%比例给予救助,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在“一事一议”期间,示范区民政部门、嘉镇、腾镇可根据急难情况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嘉镇、腾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嘉镇、腾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长期居住在示范区的非本地户籍家庭或个人应向长期居住的嘉镇、腾镇提出申请。对非本嘉镇、腾镇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嘉镇、腾镇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由长期居住所在嘉镇、腾镇协助户籍所在嘉镇、腾镇进行受理,并提供申请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生活现状、收入(包括享受政策性补贴情况)以及支出等信息。

2.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家庭户籍成员、共同生活成员以及法定赡(扶、抚)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情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重特大疾病致困者提供上年度以来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医药费报销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致困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因学致困者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学费缴纳票据;其他致困者视自身困难原因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嘉镇、腾镇人民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嘉镇、腾镇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在发现或接到嘎查(社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5.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示范区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嘉镇、腾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嘎查(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审批,公示按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示范区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户籍地救助和救助情况等,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可通过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委托上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现居住地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对调查核实情况及通过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加盖公章予以反馈。对本年度已在申请人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对象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2.审批。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嘉镇、腾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阿署办发〔2021〕53号)文件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可以委托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束后,嘉镇、腾镇人民政府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存档备案;救助金额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含15000元)由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情况特殊,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提交示范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由示范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人员审批。

3.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均应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相一致。

(二)紧急程序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如实反映遇到的困难,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嘉镇、腾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发布救助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

(二)盟、示范区财政部门按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足额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三)为盘活存量资金,可安排城乡低保盘活存量资金的10%,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四)社会捐助。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对其所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第十七条  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年度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示范区社会事务局通过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下拨一定金额至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账户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嘉镇、腾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急难型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同时,鼓励嘉镇、腾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续拨申请,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根据救助需求及时予以追加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九条  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要加强临时救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它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办法的健康顺利实施。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计入社会救助对象失信体系,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对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做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不服或对救助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试行)》(腾综办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阿孪管办发〔2025〕10号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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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