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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683423079M/2026-00103 发布机构: 腾格里开发区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6-01-14
公文时效:

文字解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项目单位向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提交申请,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相关要求,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 (入股)方案。

(三)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嘎查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复核,复核后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批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五)公示公告结束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

(六)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付。

(七)农转用审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的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八)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联营(入股)方式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

(九)备案及登记。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到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备案。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土地收回。依法批准的联营(入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

本规定规范了审批流程、联营入股方式、费用缴纳方式以及用地批准后土地供应、备案登记和后续土地收回的相应办理程序及要件。


解读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潘志宇


文章链接: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辑:
信息来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