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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683423079M/2026-00102 发布机构: 腾格里开发区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阿孪管办发〔2026〕1 成文时间: 2026-01-14
公文时效: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牧林水局:

经示范区2025年第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条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农牧区土地资源价值。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适用范围。嘎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是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也可保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联营共同使用土地。

第六条 审批条件。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嘎查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嘎查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三)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嘎查集体土地须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利。

(四)办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时,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同土地承包经营户(被转用土地牧户)签订补偿或置换合同,依法解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补偿标准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在转用后,变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项目单位向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提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入股、联营的土地使用年期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的规定,即工业、仓储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

申请材料。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三)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用地方案的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公示照片等;

(四)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联营方案及批准文件;

(五)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六)联营合同;

(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八)项目预审文件;

(九)生态环境保护审查意见;

(十)宗地测绘报告;

(十一)权籍调查前置成果(地籍调查表及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

(十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编制方案。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须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方案批复。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嘎查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初审,经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复核,复核后将意见反馈至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公示公告。嘎查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公示公告结束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费用缴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原则上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付。

第十三条 农转用审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向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阿左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阿左旗人民政府向盟行政公署呈报用地请示。用地报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嘎查(村)集体经营组织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向示范区管委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需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暂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进行基金计提。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收益后,在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嘎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嘎查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改善农牧民的就业和生活。

第十五条 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联营(入股)方式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备案及登记。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到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备案。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税费和调节金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缴纳凭证是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七条 土地收回。依法批准的联营(入股)嘎查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全流程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方案编制、协议签订、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落实、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经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审查后,由示范区管委会批准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土地使用实际使用年限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主要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解读、过程指导、程序监督;审查入股、联营宗地情况及入股、联营方案;组织实施具体交易活动;对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申请,经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审核同意后,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要对拟入股、联营地块情况进行初审,负责监督入股、联营地块股权分红支付使用,确保嘎查村民基本利益得到实现;组织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及相关协调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对接入股、联营地块交易双方后期举办企业、股权比例确定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土地增值收益金,是指依据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土地增值收益部分,通过委托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手续时,由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将建设用地转用批复信息反馈至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税费。

第二十五条 针对国家尚未出台集体用地联营(入股)相关规定,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进行必要修改,另行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以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


阿孪管办发〔2026〕1号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


音频解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审批暂行规定.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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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