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921683423079M/2026-00125 | 发布机构: |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03-25 | |
| 公文时效: |
文字解读:《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3-25 11:58
- 浏览次数:
关于《内蒙古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从源头上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区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梳理并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了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范围。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2.《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布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了11家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的主体,具体包括:
1.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挂审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牌子)
3.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群工作部(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牌子)
4.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经济发展局
5.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6.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7.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8.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牧林水局
9.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人民政府
11. 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额里斯镇人民政府
除上述清单列明的主体外,示范区其他机关、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均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重要意义
本次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有效杜绝“乱发文”“越权发文”等问题,切实维护了示范区法制体系的统一性与协调性;既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精准识别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强化社会监督、深化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支撑,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