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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1683423079M/2023-01545 发布机构: 腾格里开发区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孪综办发〔2023〕108号 成文时间: 2023-11-02
公文时效: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镇、腾镇党委政府,示范区各部、局:

经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2.2事故分级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示范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2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风险防范

4.2监测预报

4.3预警分级

4.4预警发布

4.5预警行动

5.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5.2响应分级

5.3先期处置

5.4分级处置

5.5信息发布

5.6响应结束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队伍保障

7.3物资保障

7.4交通保障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8.2预案修订

8.3责任追究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供热突发事故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供热事故,指导应急抢险,最大程度减少供热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范围内城镇供热运行过程中的事故,以及因其他事故衍生的供热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预防供热事故发生,做好预警分析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力求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降低供热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

(2)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等级分类,由相应级别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挥属地的主体作用,各相关单位、供热单位根据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供热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供热事故等级实行示范区和供热单位供热保障应急指挥体系分级响应。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供热单位应急预案。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暴风雪极端天气等,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灾害,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故灾难。包括热源厂机组故障、热网故障、换热站故障及停水、停电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其他风险。包括弃供、低温运行、燃料储备不足、运输受阻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2事故分级

依据城镇供热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影响力大小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2.2.1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一级)

特别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重大供热事故(二级)

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3较大供热事故(三级)

较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4一般供热事故(四级)

一般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示范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示范区设立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指挥部),示范区指挥机构在盟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委会主管领导。

副总指挥: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财政金融局、工业和科技局、社会事务局、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嘉尔嘎勒赛汉镇人民政府、腾格里额里斯镇人民政府、供电分局、气象站。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示范区指挥部成员。

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1.1工作职责

(1)示范区指挥部职责。研究应对示范区供热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承办示范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区煤炭、天然气长输、电力生产、经营企业,保障城镇供热应急中供热生产用煤、用气、用电的生产与供应。

财政金融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负责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事故保险勘察理赔工作。

工业和科技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社会事务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障局:负责与事故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承担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供热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供热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盟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供热事故处置工作,组织重大供热事故调查评估等。参与供热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热事故中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保卫安全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保障现场交通,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嘉尔嘎勒赛汉镇、腾格里额里斯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受害人员慰问、安抚,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配合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工作。

气象站:负责气象保障服务,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腾格里供电分公司: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4)示范区供热事故专家组职责。示范区指挥部组建示范区供热事故专家组,参与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或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供热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示范区供热事故现场指挥部,在阿拉善盟供热事故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完成盟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事故抢修组。嘉镇、腾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抢修、临时供热等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供热企业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启动备用热源、移动应急热源车,尽早恢复正常供热。

(3)专家评估组。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牵头,会同示范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应急救援组。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对供热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安全保卫组。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6)医疗救护组。社会事务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7)后勤保障组。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供水、供热、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党群工作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善后工作组。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2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盟、旗(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供热保障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故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发生供热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成立供热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合盟、旗(区)指挥部工作,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对供热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风险防范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当持续开展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建设和老旧供热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强热源建设,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定期检查供热单位燃料储备情况,对供热运行进行动态监测。供热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设施设备维修检测,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结合实际情况,对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供水、通讯等实时监测,并设置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做好燃料储备,避免因燃料不足造成停供事故。

4.2监测预报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示范区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供热单位是事故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当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盟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3预警分级

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预警发布

4.4.1发布权限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燃气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党工委、管委会或示范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蓝色预警级别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供热事故类别、供热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供热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预警调整

根据供热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4.4.3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预警行动

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启动供热事故预警涉及示范区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供热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移动应急热源车等。

(5)通知相关企业做好启动储备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6)协调煤炭供应企业,做好燃煤运输准备。

(7)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8)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供热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10)协调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11)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2)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3)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暖的准备工作。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措施。

5.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供热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示范区管委会的应对处置能力时,申请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示范区指挥部在阿拉善盟燃气事故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示范区指挥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应对。

5.2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供热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阿拉善盟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响应处置。启动三级响应,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上报盟行署请求支援。启动四级响应,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按照规定向盟行政公署、阿拉善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5.3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供热设施、管网故障造成的事故,供热单位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造成的事故和供热单位燃料储备不足造成的事故,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应急接管、协调供热用煤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分级处置

5.4.1一级、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时,示范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和应急抢捡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盟行署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5.4.2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示范区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总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事故信息,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区、跨企业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信息。

5.4.3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示范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事故信息。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供热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故发生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立即向示范区指挥部报告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5信息发布

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党群工作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较大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6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盟指挥部办公室。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调查评估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通讯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7.2队伍保障

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及应急抢抢队伍建设。示范区应急抢险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抢险人员,配足抢险抢修装备物资,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示范区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物资保障

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嘉尔嘎勒赛汉镇、腾格里额里斯镇人民政府及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用热和供热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开展培训,提高安全用热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预案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党工委、管委会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孪综办发〔2023〕10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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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